“模糊”是冤假錯案的開端,“麻木”是冤假錯案的推手

正義不但要被看見,還要被看清楚。

讓人看不明白不是司法應當追求的,而恰恰是應當反對的。

“模糊”是冤假錯案的開端,而“麻木”是推手。

這就是所謂的“平庸之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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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麻木”是冤假错案的推手

比如“一句話起訴書”,實際上就會掩蓋很多證據的疑點。

而冤假錯案主要是證據問題,而證據最怕的就是細節。

這些關鍵的細節事實能不能被有效地證明,直接關係到整個證據體系是否紮實。

這些細節不牢,整個案件結構也會轟然倒塌。

有時候,籠統用一句話來概括一下疑點重重的案件,可能會容易一些,因為負罪感會小一點,但如果深入到細節,就很難再編下去了,就像瞪著眼睛說瞎話,真是有點難。

因為細節離證據太近了,在沒有證據支撐的情況下編的每一個細節都像是在挑戰自己的道德底線,這有點像遠距離發射導彈與用刺刀殺人的關係一樣,離得越近就會越血腥,負罪感也會越強烈。

每個人都可能會撒謊,但是把謊話說得有鼻子有眼也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到的,它直接挑戰人類的心理底線和道德底線。

很多事歸根結底是人性問題,制度好不好就要看能不能順應人性、反應人性。

人性是人的個體性和社會性的結合,是人區別於其他物種的獨有特性,以倫理、道德、情感、榮譽、價值觀、理性等形式出現,可以說就是人類意識的通俗化表達,是指導、引發人類行為的本源性原因,也是一切社會制度的出發點和試金石。

因此,起訴書注重細節,增強敘述性,就是在用人性來防止冤假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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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麻木”是冤假错案的推手

當你對那些關鍵的細節寫不下去的時候,那一定就是有些證據還不充分,有些疑點還沒有排除,至少內心還不夠確信。

這個時候要做的不是輕易地把被告人送上法庭了事,而是反躬自省,反思整個案件,去補充完善相應的證據,倒逼偵查機關提高偵查質量,最後如果窮盡這些都不能完成細節的合攏,那隻能做出不起訴的決定。

雖然被釋放的有可能就包括真兇,但是更有可能是被冤枉的人,而重要的是通過這種方式提高了整個控方的指控水平,同時也堅守了程序正義,樹立了司法機關的權威和公信力,而這些都是“一句話起訴書”所無法給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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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麻木”是冤假错案的推手

一言以蔽之,如果說把“理”講透、說清楚,就是好的判決書,就體現了判決書的說理性的話,起訴書就是要把“事”說清楚、說明白,不能語焉不詳,不能一帶而過,不能籠而統之,要把案件事實一五一十說清楚。

看不明白的起訴書不能說是好的起訴書,有著巨大解釋空間的起訴書不是好的起訴書,而這就是起訴書敘述性的核心所在。

敘述性的核心就是把案件事實以及相關證據作一個全面的展現,重點不是論理,而是描寫和敘述。

事實上,“事”和“理”也不是能夠完全分開的,把“事”說清楚了,“理”自然也就明白了,因此對於判決書來講,對案件事實詳細的描述,對證據充分的分析,也是整體說理性的一部分,當然最後仍然是結合法律的綜合分析論證。

而起訴書只是捨棄了法律分析的部分,把重點放在事實和證據方面。對於起訴書的篇幅來講,應該服從敘述性的充分展開,“事”沒說清楚,不能停筆,不能人為限定篇幅壓縮事實,影響敘述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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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麻木”是冤假错案的推手

起訴書給了指控一個完整的敘述結構。

正式的庭審是從宣讀起訴書開始的,起訴書相當於公訴方的開篇陳詞,是對案情的一個完整介紹,這是公訴人所獨有的一個機會,在以後的庭審過程都不會再有。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也不可能再重新全面介紹案情了,只能是以點的方式提到一些事實片段,主要的還是論證。

因此,起訴書是一個特別的機會,公訴人應該充分把握,從而向法庭陳述一個完整的事實,而不僅僅是梗概,更不是標題,“一句話起訴書”就接近於標題。

有些檢察官認為,可以在法庭訊問的過程中向法庭和聽眾傳達案件的全貌,這是一個很理想化的想法,往往只能在非常簡單的案件中,且在被告人非常配合的情況下才可能完成。一旦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稍微複雜一些,都很難完成這個任務。

如果將控辯雙方的陳述比喻為“講故事”的話,指控方的“故事”很有可能被辯護方或者被告人解構掉。雖然雙方都會堅持自己的敘述立場,但被告人作為當事人,其敘說會有更強的代入感,並與辯護人緊密配合,呈現出來的很可能是與起訴書完全相反的面貌。

公訴人當然可以舉證,但如果在庭審之初就陷入了被動,在舉證的過程中辯護方可以不斷提出質疑,並根據自己的立場對證據進行解讀。

這樣下來,法庭和聽眾很容易陷入雲裡霧裡,並對起訴書指控事實的充分性開始產生懷疑。對此,為什麼公訴人不能率先呈現案件的完整情節呢?通過精細的敘述,首先給法庭和聽眾一個完整的“故事”情節,雖然同樣也要面對辯護方的質疑,但如果每一個案情細節都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起訴書與證據之間環環相扣,指控效果自然也會得到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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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正義被看清楚,才能讓人真正信服。

事實上,對起訴書的精細化不僅是公訴人的需要,也是整個司法制度的期望,尤其辯護一方。

首先,指控應該特定化,這是一個底線和前提。

比如,指控的罪名、事實的內容和數量、被害人的人數及具體身份以及犯罪的數額,等等。事實有幾起就是幾起,被害人有幾個人就是幾個人,在這個問題上是不容含糊的。事實太多、被害人太多,都不應當成為逃避敘述責任的理由,因為到頭來判決還是要一個一個地確認。

這些對於釐定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也是一個基礎性的事實,對此往往用“一句話”是很難說清楚的,為了釐清刑事責任的範圍多說幾句又何妨。

事實上,起訴書的優劣也不是以篇幅多少為標準的,而是以能不能把案件事實說清楚為標準。

其次,指控的關鍵性細節也要弄清楚。

“瑣事”“洩憤”是目前起訴書中比較常用的概括性詞彙,但如果涉及到死刑裁量的問題,就需要精細化的判斷,到底是什麼樣的“瑣事”,什麼樣的“憤怒”要說清楚,即使是自由刑的裁量情節上也有很大的不同。

事實上,起訴書的任務不僅要定罪也要求刑,需要明確重要的量刑情節,這些都要體現在案件的細節之中,所謂的“一句話起訴書”就會忽視了起訴書的量刑價值。

司法實務與案例討論有很大的不同,不僅是把罪數弄清楚,還要處理刑罰的適用等很多技術性的問題,但是這些卻對被告人具有重大影響的。因此,這些瑣碎的問題難以避免地要在起訴書中有所體現。因為,沒有兩起完全一樣的案件,起訴書應該把案件的特點適當地體現出來,而不是完全抹殺掉。

而有些時候關鍵性的情節,甚至還體現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重要區分點,或者說幾個關鍵性的情節成立才能支撐起整個犯罪的構成,否則便無所依憑。那麼這些關鍵的情節就不能一帶而過,就應該表述清楚。

只有這些重要的案件事實細節在起訴書中完整地披露,辯護方才能有針對性地組織辯護,也就是說指控要光明正大,不能搞突然襲擊,因為客觀公正是檢察官的基本立場。

如果起訴之後真的無法定罪,公訴人就要反思當時起訴的時候是否慎重,這才是一個良性循環。就像痛感之於人體,雖然不舒服,但卻是避免重大風險必不可少的信號。

而且最為重要的,這會給人以強烈的正義觀感,使正義被人看得更清楚,而這正是法治信仰的源泉。

“模糊”是冤假错案的开端,“麻木”是冤假错案的推手

檢察日報社全媒體採編中心出品

文字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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