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磕槍律師”徐昕:兩高對仿真槍案發聲,讓判案不悖離公眾認知

記者/王曉芳 張涵 周生根

“磕槍律師”徐昕:兩高對仿真槍案發聲,讓判案不悖離公眾認知

▷近年因仿真槍導致的刑案不計其數,圖為天津街頭射擊攤上擺放的槍支

多起“仿真槍”案審理將迎來轉機。

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了《關於以壓縮氣體為動力的槍支、氣槍鉛彈刑事案件定罪量刑問題的批覆》(下稱《批覆》)。其中規定,對涉及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比動能較低的槍支、氣槍鉛彈案件實行差別化的定罪量刑標準,不只考慮數量,還應考慮致傷力、主觀認知、動機目的等多方面情節。

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多方熱議。作為福建劉大蔚網購仿真槍案、天津大媽射擊攤案的辯護律師,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在接受深一度記者採訪時表示,他把《批覆》看作一次個案推動法治進步的範例,同時也是“常識主義”迴歸此類案件審判的體現。

▷徐昕律師在趙春華案開庭後接受媒體採訪

“個案推動法治進步”

深一度:您對今天“兩高”關於涉槍案件的《批覆》怎麼看?

徐 昕:非常高興,看到了進步,整體來說,這是一次個案推動法治進步的範例。

深一度:此類案件以前的狀況是什麼樣呢?

徐 昕: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即構成犯罪;槍支數量達到上述標準五倍或者三倍以上的,要升檔量刑,其中如認定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的,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而槍支認定標準很低,“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釐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

深一度:這樣比較嚴格的標準導致怎樣的局面?

徐 昕:這就不可避免出現了天津擺攤大媽被判刑這樣悖離一般公眾認知的案件。一些以壓縮氣體為動力且槍口動能比較低的槍支案件,涉案槍支的致傷力較低,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裁量刑罰時唯槍支數量論,悖離了一般公眾的認知,也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要求。

在司法實踐中,涉氣槍鉛彈案件同樣存在類似問題,比如《關於走私的司法解釋》對走私氣槍鉛彈定罪量刑的入罪門檻和法定刑升檔標準同樣很低。一小盒鉛彈的數量即超過五百發,就達到入罪標準。因此,在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以及裁量刑罰時唯鉛彈數量論,也會出現刑事打擊範圍過大和量刑畸重的不合理現象。

深一度:對於此次的《批覆》來說,您認為具體表現了怎樣的進步呢?

徐 昕:主要是改變了原來純粹以數量作為定罪標準的現狀,現在要綜合考量、主客觀相統一,罪責刑相適應,實質地衡量社會危害性。以前有多少槍,多少彈藥,按照數量,它必須判刑,標準唯一。但是現在是一個綜合的判斷,要考慮到多種因素,其中非常重要的是要看你的主觀上是否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另外,也是迴歸常識主義的體現。《批覆》共兩條,我覺得內容實質上沒有更多新內容。在《批覆》以前,法院本就應該按這樣的標準審理該類案件。但通過劉大蔚案、趙春華案可以看出,絕大多數法院欠缺了這種常識。

《批覆》看似內容平淡,但其實是在要求各級法院在審理仿真槍案件時實質地把握槍支認定標準,不能形而上的作出違背常識的認定結論。常識主義的迴歸,在該類案件處理普遍缺乏常識的情況下尤為重要。

深一度:一些仿真槍持有者本意只是出於愛好收藏,但此前也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徐 昕:是的,實踐中有很多年輕人愛好“槍支”,但卻因收藏或娛樂購買或持有了仿真槍後,被追究犯罪,最典型的是福建劉大蔚,涉案槍形物無法確定是否劉大蔚所購,且涉案槍形物的殺傷力也極低,不應作為刑法意義上的槍支對待。

《批覆》出臺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們的合法權益,不過批覆也表明對於致傷力高的氣槍仍會管制。

“磕槍律師”徐昕:兩高對仿真槍案發聲,讓判案不悖離公眾認知

▷2017年“天津大媽”趙春華因擺射擊攤,被判3年緩期3年

“磕槍律師”徐昕:兩高對仿真槍案發聲,讓判案不悖離公眾認知

不能“唯一數值論”

深一度:您認為《批覆》公佈後,對於此類案件是否仍有一些弊端存在?

徐 昕:《批覆》沒有明確“槍口比動能較低”的具體數值,這是一種理念進步的體現但也有弊端。一旦確定了具體的數值,很有可能又導致“唯數值論”,也不利於仿真槍案的正確定罪量刑。

當然這裡面可能涉及到統一標準的問題,這要求公安部門調整槍支標準認定標準,給司法部門認定槍支時提供參考標準,法院對該標準僅是參考,還是要按照《批覆》要求綜合考慮,而不能直接適用。

深一度:但對於槍支的認定標準,目前仍然是較為嚴格的1.8焦耳/平方釐米。

徐 昕:《批覆》是關於定罪量刑的批覆,很多之前會被認定為犯罪的案件據此很可能就不構成犯罪。至於槍支認定的標準,是因為法院檢察院沒有權力改變公安部槍支管理的標準,同時從法院審理案件的角度來說,目前來看能夠通過司法解釋去綜合判斷是否存在值得動用刑法處罰的社會危害性,以及一個人有無犯罪的故意等因素,實現主客觀相統一。

深一度:您認為,未來對於槍支的認定標準是否也有進行調整的可能?

徐 昕:可能會有聯動,也應該有所調整,因為公安部去年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裡面已經引入了行政處罰對於法律槍支案件的處理,所以未來公安部提高標準的可能性是有的。

“磕槍律師”徐昕:兩高對仿真槍案發聲,讓判案不悖離公眾認知

▷2015年,劉大蔚因網購24支仿真槍被判無期,該案目前仍在申訴

“代理是因為看到了荒謬”

深一度:當時為什麼選擇代理天津大媽被判刑一案?

徐 昕:看到報道時我很氣憤,從小到大,到處是氣球射擊,人家擺個攤,討口飯吃,沒見過被抓被判刑的。此案之荒謬,程度上雖不能與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相比,但也足夠令人氣憤。

深一度:您提到了劉大蔚案的“荒謬”?

徐 昕:是的,劉大蔚主觀上絕無網購仿真槍來傷人的意圖,沒有要造成社會危害性的任何故意,而只是滿足個人愛好。劉大蔚甚至表示願意以身試槍,來證明涉案槍形物的威力。他敢用自己的生命證明自己的清白,其社會危害性可見極低。法律不外乎人情,違反常識常理常情,何談公正?

深一度

:劉大蔚案現在進展如何?

徐 昕:福建高院決定再審至今已一年多,一直沒有開庭審理,家屬、律師多次詢問案件進展,法官都告知耐心等待。劉大蔚案再審遲遲不開庭,估計也是在等待這個司法解釋。

深一度:您如何評價您代理的幾起案件目前的審理結果?

徐 昕:在所有的仿真、玩具槍案中,劉大蔚是最冤的一個,只因網購仿真槍就被判無期,現在還在蹲監獄,比天津大媽冤得多。而對於天津大媽趙春華,我認為她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且公安部的推薦性標準,不能替代法律。對於天津一中院的緩刑判決,相比一審,我感覺多了一些人情味。

深一度:除了代理相關案件,您也一直在網絡上呼籲關注這一問題。

徐 昕:是的,我幾乎是每日一呼,訴求主要是公安部提高槍支認定標準,先恢復至2001年的標準,槍口比動能大於16焦耳/平方釐米;呼籲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將仿真槍的定罪量刑區別於真槍;第三是槍支管理應分類分級,仿真槍的管理區別於真槍。這次的《批覆》除了公安部的標準沒修改,我的後面兩條訴求基本是吻合的。

深一度:2016年,全國政協委員朱征夫建議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準,同時,人大代表蔡學恩也提交了有關修正槍支鑑定標準的建議,您也有參與其中麼?

徐 昕:是的,主要是想擴大影響力,就找一些認識的政協委員,希望用他們的力量去推動標準的修改。

深一度:堅持的動力來自什麼?

徐 昕:根據2010年—2015年公安部統計數據,查獲的涉槍案件人數是8萬,我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看到的文書超過了8000件,每年可能有近萬人因為不知道是槍支、沒有任何犯罪故意的槍支被判刑,這是非常大的問題。我覺得有缺陷的東西,尤其是法律層面的,一定要有所推進。

深一度:這關係到了很大一個群體的權益?

徐 昕:是的,包括我接的案子,也是法律援助的方式,我們推動的時候跟家屬說了一句話:你們家屬不能光想著自己,要跟我們一起推動這個司法解釋,推動對槍支認定標準的提高。你只顧自己的話,別人為什麼要幫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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