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電商法》出臺以來,網傳代購要涼涼了……

近日,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簡稱“《電商法》”)正式出臺,在我們代購圈裡引起了一片躁動,都在瘋傳:代購勢必要涼涼了...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樣的呢?


自《電商法》出臺以來,網傳代購要涼涼了……

《電商法》顧名思義是為了規範電子商務的管理而頒佈並實施的,那麼代購人與電子商務又有著怎樣的千絲萬縷呢?首先我們來解讀《電商法》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定義:


自《電商法》出臺以來,網傳代購要涼涼了……

我們的代購人無論是通過電商平臺還是微信朋友圈,都是經過互聯網來從事銷售產品和提供代購服務的,所以無論是有團隊的中大型跨境貿易公司,還是私人代購,他們都是屬於《電商法》的管理範疇,也就是代購人也就是《電商法》中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之一。

代購人都需要持證上崗?

是的!根據《電商法》第十條、十二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以及依法辦理相關經營的許可證。也就是,國內所有的代購人都需要辦理營業執照和相關的許可經營證件(如食品、奶粉類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那外籍境外代購呢?按境外所在地及其電子商務平臺的相關法規辦理即可,境外所在地和其平臺不需要辦理就不用,如果入駐中國電子商務平臺即按《電商法》的相關法規辦理,所以說並不是所有的代購人都必須有證才能對國內消費者提供境外產品和服務。

在朋友圈裡提供代購服務,也要辦證和納稅嗎?

根據《電商法》第十一條:要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嚴格意義來說,只要是提供了代購產品和服務都是需要辦證和納稅的。

但個人微信、朋友圈等相關的工具並非是真正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平臺,依照《電商法》執行會有一定的難度,對於朋友圈的代購人要如何實行管理,這得看相關部門的監督,至於監督力度如何目前還未可知。但小錦囊分析,個人微信、朋友圈等相關工具的出售產品和服務的管理日後必定會出臺詳細的電商法條例,目前看來,對於個人微信、朋友圈裡提供的代購商品和服務暫時不會被辦證和納稅。

按《電商法》要嚴格辦證的首批經營者應該是他,現在最有名氣的電子平臺:淘寶,而天貓、京東、阿里巴巴、亞馬遜等平臺他們在進駐前本就要辦證,所以對於納稅的辦理他們應該也是首當其衝。這些平臺都有專業的運營團隊操作,已入駐這些平臺的代購們應該會在1-6個月內收到相關通知,並在其平臺的督促、審核下完成證件、納稅的辦理流程。

被《電商法》管制,代購人就會涼涼?

並不是!覺得會“涼”的問題無非就是管制會嚴格,大多是與利益相關,也就是我們說的成本會增加,成本增加了如果利在大於弊的情況下,為何會涼涼?

1、市場良性競爭的獲利者是經營者。要求辦證和納稅並不是今天才有的法規,這是從無《電商法》、有《電商法》、新《電商法》至《電商法》完善的一個必定的過程,這不僅僅總是針對境外貿易和代購人;《電商法》的相關條例是為了更好的規範電子商務市場,執照證件是一道市場有效監督的的門檻,辦證是為了更好的監督經營者的行為與責任; 稅收是一個國家重要的財政來源,納稅是為了電子商務行業更長久、健康的發展和企業、經營者的信譽。

2、更完善的服務體系,消費者只會更依賴TA的代購人。《電商法》對於電商行業的市場規範後,有利者除了國家、企業以外,最大的受益人是消費者,對於產品的來源(關乎代購產品的質量、真假等)、產品的真實作用(避免代購人的廣告誤導)、售後問題的處理(不合理、法的處理結果)等消費者在最新的《電商法》中都能得到更好的維護,在享受利益的同時也在承擔一部分的責任,也就是消費者必然需要分擔其中產生的一部分費用。

沒有進口國營業執照、中文標會被罰款?

《電商法》中並沒有與境外貿易、代購相關的過多內容,更沒有沒有中文標籤、偷稅漏稅後的鉅額罰款條例,詳情小夥伴們可以前往本次分享的第二篇文章閱讀《電商法》的全部內容。

《電商法》第二十六條: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關於進口國原產地、中文標、偷稅漏稅,我們是可以查詢到相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貨物原產地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法規。

總之,新的《電商法》執行後,對於進出口的產品的監督會更為嚴格,只要小夥伴依法辦理相關的證件;而無法依照《電商法》中執行的代購人,可以調整銷售用戶的方向,個人微信、朋友圈目前確實可以暫時規避最新《電商法》的管理。

如果要嚴格監管進出口商品的稅收,消費者的最終的購買成本必定是會上漲,除了小部分對價格較為敏感的消費者,而大部分習慣了使用海外產品的並不會轉而使用國內產品,所以小錦囊並不覺得對於代購行業會有很大的影響,最終的結果如何,我們將4個月後,一起來見證。


自《電商法》出臺以來,網傳代購要涼涼了……


更多代購分享,我們下期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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