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案”中主体失范与规范行为分析—基于李普曼的公众舆论思想

□王新颖

【内容提要】“江歌案”是2017年最热门的舆论事件之一,其引发的舆论博弈对我们探讨自媒体环境下公众舆论出现的新变化、新问题具有重要研究价值。李普曼的《公众舆论》的问世不仅在报纸主导传媒业的时代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新媒体占主导地位的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运用李普曼经典的舆论观和新闻思想分析自媒体时代背景下网络舆论博弈的典型案例——“江歌案”,通过对整个舆论事件进行回顾和梳理,分析公众、主流媒体、自媒体等舆论主体的失范与规范行为,并提出新的理解和思考。

“江歌案”中主体失范与规范行为分析—基于李普曼的公众舆论思想

【关键词】“江歌案” 李普曼 公众舆论 失范与规范

“江歌案”持续一年之久,截至2017年12月20日宣判 ,微博阅读量达202亿,参与互动人次达4139万;知微事见影响力指数达72.5。当事人江歌母亲、刘鑫陆续发声,记者第一时间追踪最新进展,及时公之于众;自媒体、微博“大V”发表看法、评论,起到重要的舆论引导作用;公众纷纷站到声讨、谴责、谩骂刘鑫的队伍中,滋生了严重的网络暴力;与此同时,也引发部分意见领袖和网民进行网络审判,意图影响日本检方的判决决定。

一、“江歌案”简要回顾

2016年11月3日,在日本东京中野区的公寓门前留日学生江歌被杀害。11月24日,日本警方确定留日学生陈世峰为犯罪嫌疑人,并以杀人罪对陈世峰进行起诉。陈世峰系与江歌同住女孩刘鑫的前男友。2017年12月20日, 陈世峰被判有期徒刑20年。

“江歌案”在主流媒体、自媒体等新兴媒体平台掀起了一场舆论风暴。这场风暴始自《新京报》的《局面》栏目安排江歌母亲与江歌闺蜜刘鑫的一次见面开始,之后便掀起了网友和微博“大V”对该事件的广泛关注和对刘鑫的一边倒声讨。同时大量相关报道在各媒体和社交平台涌现,如11月11日微信公众号“东七门”发布文章《刘鑫,江歌带血的馄饨,好不好吃?》(已删除);11月12日自媒体公众号“咪蒙”发布文章《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引发舆论高潮。

经过对“江歌案”这场舆论博弈的整体分析,主流媒体、自媒体公众号、微博“大V”、网民对该事件的讨论焦点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刘鑫在整个案件中真正扮演着什么角色?是为求自救而断绝江歌唯一的逃生机会的自私自利的“伪闺蜜”代表,还是如她自己所言,她是对江歌在门外的状况毫不知情的“无辜者”?二是从道德和法律角度讲,陈世峰到底应不应该判死刑。吸引媒体和公众蜂拥而至对“江歌案”持续关注的原因:一方面是对单亲母亲含辛茹苦抚养乐观、独立的女儿(江歌)长大,现在却遭受丧女之痛的同情;另一方面是案件本身涉及到“情杀”“伪闺蜜”等容易满足大众猎奇心理、窥私欲的敏感话题。

二、基于李普曼的舆论观分析“江歌案”中主体的失范与规范行为

“江歌案”在普通网民、主流媒体、自媒体中掀起了一场“道德”与“法律”的舆论博弈,不管是主流媒体、自媒体还是公众都对这场舆论浪潮产生了较为重要的影响。鉴于此,笔者将结合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阐释的公众舆论思想和新闻思想对“江歌案”引发的这场舆论博弈中主体的失范和规范行为进行分析,并提出几点思考。

(一)公众过度宣泄情绪,非理性表达意见

李普曼认为,“多数情况下,我们不是先理解后定义,而是先定义后理解。公众舆论中的客观成分极少,更多的是根据临时的想象。”并且认为公众舆论是不理性的,这在“江歌案”的舆论发酵中体现得十分明显。

1.情绪超越事实真相成为影响舆论的第一要素

2016年“后真相”一词成为《牛津词典》的年度词汇,不少学者和媒体纷纷大呼:我们进入了后真相时代。“后真相”(post-truth)是指:诉讼情感及个人信念,陈述客观事实更能影响舆论的情况。“后真相”与李普曼的公众舆论思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都是强调公众出现了情绪先行,让事实真相本身“迎合”自己的情绪,而不是依据事实发表意见的非理性舆论表达现象。只不过两者所处时代不同,一个是传统媒体一呼百应的过去,一个是新媒体欣欣向荣的现在。

在自媒体时代,新闻报道的“情绪化”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众情绪产生更大的影响。一方面,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少媒体为了博得受众的关注,往往就会迎合受众偏激的情绪,对“事实”进行富有想象力的加工——在新闻报道的措辞、语气以及报道倾向中体现出很强的煽动性、引导性,强化了受众的情绪和固有偏见;另一方面,自媒体时代信息碎片化特征明显,有的只是一张富有视觉冲击力的图片,有的是一段包含着满满深情的简短文字,这些就构成了所谓牵动着亿万大众的心的“新闻报道”。而且在快节奏的城市生活中,受众阅读新闻的时间是零碎的,地点是不固定的,很多人都是在闲暇之余匆匆浏览各种媒体、社交平台推送的冗余的信息,其中最具煽动性的只言片语自动进入受众脑海,激化受众情绪,从而形成对新闻事件和当事人最直观的或好或坏的印象。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会对新闻本身的逻辑关系和“事实真相”进行深入思考。

从媒体平台、社交平台获悉一个新闻事件后,特别是经过故意编排,进行故事化、煽情化创作的“新闻”,公众往往会被“新闻”中蕴含的愤怒、挖苦、嘲讽、悲情、仇恨等情感所裹挟,并对该事件产生一定程度的情绪,在社会态度和固有价值观的指引下陷入情与理、道与法、善与恶、贫与富的二元对立中,然后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寻求一致意见,加入与自己“志同道合”的一队。而且,一旦接下来的媒体报道或者真相走势与公众的自我期待或站队不符,就会滋生抵触心理,甚至刻意抵制和批判这种真相。因此,在“江歌案”中所引发的整个舆论博弈中,不管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只要发布具有很高文采的煽动性的言论,在赚得流量的同时,也会瞬间引爆大众的情绪,并导致公众不理性的情绪宣泄向极端化方向蔓延、肆虐,甚至引发对当事人的网络暴力。

后真相时代,情绪超越真相成为主导公众对新闻事件发表意见、看法的重要影响因素。“江歌案”使情绪超越事实真相更能影响公众这一舆论生态体现得更为明显。关于“江歌案”的诸多报道正是利用了情绪这一煽动性因素,放大了案件中的各种情绪:令人愤怒的所谓“不义之举”、令人心碎的骨肉亲情……两相对比下更加剧了舆论情绪的积累。于是公众的关注点便从案件事实本身转向了对个人行为的讨论甚至批判,以致出现了舆情失焦现象。知名微信公众号咪蒙于2017年11月12日的文章《刘鑫江歌案:法律可以制裁凶手,但谁来制裁人性》收获了超过10万的点击量,刺目的标题、被情绪充斥的内容直接将刘鑫送上了人性审判的被告席,一场舆论博弈拉开了序幕。

2.公众刻板成见根深蒂固,舆论审判现象严重

李普曼认为舆论是人们头脑中的想象,从而肯定了有一种类似铅版浇铸的“固定的成见”在形成舆论的过程起着决定的作用。在“江歌案”中,网友情绪宣泄般地对刘鑫进行道德审判,对陈世峰的“死刑判决”,不断地“人肉”、谩骂甚至人身攻击其实都来源于公众根深蒂固的“刻板成见”。

从这个事件来看,公众存在的成见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同态复仇思想;二是朴素正义观。以法家、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传统思想,在中国历史长河中经过上千年的沉淀之后,加深了人们的同态复仇思想。“江歌案”引发的舆论博弈里,全民的愤怒,在很大程度上是复仇思想的延续,很多网民认为陈世峰应该一命抵一命,方可抵偿所犯下的罪孽,也是对江歌及其母亲的最基本的公平。“笨鸟文摘”直指:“江歌案一出,我们都知道了日本杀人刑法上的漏洞,不处死陈世峰,无以让陈世峰们明白杀人的罪责。”与此同时,人们认定了从伦理与道德的角度,刘鑫“见死不救”的“不义之举”,案发后一年,对“替她挡刀”无辜死去的江歌母亲的冷漠态度,使她被网民认定是自私自利、忘恩负义的代表,并被贴上道德沦丧的标签。公众和意见领袖一番舆论审判后,判决刘鑫应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惩罚。公众在对刘鑫的声讨中体现出来的朴素正义观是一种缺乏科学性、辩证性的正义,却又是最直观最得人心的正义,如果缺乏良性的引导和控制很容易滋生没有章法、制度、规则的混乱。

诗人鲁米说过一句话:“在道德与不道德之间,有一片田野,我在那里等你。”但这一次的舆论博弈中公众并没有给刘鑫一丝一毫的立锥之地。这都是人们几乎深入骨髓的成见造就的,这些成见既来源于我们的传统文化也来源于平时大众媒介潜移默化的作用。李普曼尤其强调:“大众传播的力量,认为大众传播不仅是“拟态环境”的主要营造者,而且在形成、维护和改变一个社会的刻板成见方面也拥有强大的影响力。”

在自媒体时代,人人都手握麦克风,部分网民为了声讨刘鑫,发泄情绪,制造舆论漩涡,以虚假的事实来进行道德批判,只能混淆视听,产生缘木求鱼的效果,这是道德所谴责的,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部分自媒体责任感缺失,观点立场倾向化严重

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中谈到“吸引读者的注意力是如何激发读者情感,使他与所读内容产生共鸣。为了进入新闻,他必须在故事中找到一个熟悉的门槛,这就是成见所要起的作用。”因此新闻媒体在报道时为了吸引受众眼球,会选取最有吸引力的角度进行报道,不论在传统媒体时代还是新媒体时代这都是社会类新闻最常见的报道技巧。但在部分自媒体中存在采用煽情化、故事化的创作手法过度利用受众成见,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抛之脑后,将激发读者情感,引发受众共鸣,以此达到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更有甚者,会不怀好意地操纵舆论走向甚至控制受众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和谐社会。

在庭审当天,两篇点击量瞬间突破10万的《刘鑫,你还是撒谎了!江歌案开庭揭露骇人真相》《江歌案开庭:刘鑫,原来你不仅锁了门,还递了刀》以陈世峰方的呈堂证供当作事实进行传播,以此作为评判刘鑫先前所述是否真实的依据,重新燃起对刘鑫新一轮的愤怒声讨。直至案件判决,事件的主要焦点依旧停留在对刘鑫的声讨,在舆论中模糊了核心事实呈现,导致舆论严重失焦。

李普曼在《公众舆论》一书中写道,“新闻必须有一个表现形式。事件的发展必须形成某种确定的形态,而且,在达到一个形成了某种既定事实的阶段之前,新闻所面对的就只能是大量可能的真相。”因此在事实真相并没有水落石出的时候,新闻报道必须要保持客观、公正的报道立场,即便是一方是受害者、弱势群体也不得刻意偏袒。由于部分新媒体和自媒体从业人员并未受到过专业的新闻职业素质教育,加之责任感不强,比起向受众提供真相,他们更关注流量,更愿意满足受众的好奇心和猎奇心理。

因此自媒体和“大V”在发表观点以扩大社会事件的影响力的同时,还应该具有媒体责任感,不能将博眼球、赚流量作为唯一标准,比起渲染情绪,获得关注,传递最全面的事实真相才是其应该做的。当然受众也必须提高自己的媒介素养,不可人云亦云,随意跟风。我们国家可以考虑面向青少年开设信息素养相关课程,这在真相不断被遮盖,网络暴力无止境上演的后真相时代至关重要。

(三)部分主流媒体:从事实记录者转变为介入到事实本身的策划者

不管是在传统媒体为王的时代,还是在新媒体占主导地位的时代,媒体所扮演的角色一直是真相的挖掘者、事实的记录者、信息的传播者。我们一般将在媒体中从事信息采集和新闻报导工作的人通常称为记者。但是近年来,媒介越位的现象越来越多。在“江歌案”审判前,在澎湃新闻、《新京报》旗下《局面》栏目等媒体促成下, 刘鑫第一次和江歌母亲见面。整个过程剪辑成《一场迟到294天的见面|江歌案专访》进行发布。《局面》栏目的初衷是想成为双方矛盾的调停人,打开双方的心结。初衷可能是好的,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该视频发布后,瞬间引爆受众的情绪,引发了公众对刘鑫的一边倒声讨,将刘鑫推上道德的对立面。《局面》栏目介入到“江歌案”当事人双方的各执一词的“沟通”中,本就是自身角色认知的错位,掀起了一场来势汹汹、铺天盖地的舆论审判,使原本客观、中立的媒介形象受到影响,而且报道内容更是充满了主观色彩。

(四)大多数主流媒体谨言慎行:践行新闻专业化和客观性原则

李普曼认为:“在公众舆论思想中,真实或者真相对于公众舆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公众活动的范围有限,精力和时间都受到限制,无法对整个外部环境中的事物进行接触和了解,只能通过传播媒介去了解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事物。”因此,新闻报道能否最大程度地向受众揭示事实真相,对公众和整个舆论环境来说都至关重要。而且,新闻实践是存在随机性的,其解决之道就在于专业化与客观性。

从各大新闻机构对“江歌案”的报道中可以看到,专业新闻媒体和部分自媒体在社会公共事件中核实新闻事实和还原真相做出了努力,如不同角度的直播,实时报道法庭审判的进展,高度还原事发现场等。

在“江歌案”中,大部分传统媒体和新媒体都表现出了较高的专业化和客观性。2017年11月14日,多家媒体开始呼吁网友回归理性思考,引导舆论沉淀至案件本身。其中如@人民日报发布微博“道德审视不能替代法律审判,道德谴责更不应该极化”。凤凰网评论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用造谣来批判刘鑫是一种道德的虚伪》。《南方都市报》在《江歌之死:舆论介入宜抱持冷静与克制》中呼吁网民保持冷静,关注案件真正的“凶手”。

在案件庭审阶段,凤凰视频在对该事件的报道中一直走在其他媒体的前面,做得也比较好。凤凰视频驻东京首席记者李淼利用地缘优势,及时报道“江歌案”在日本的审判情况,并对江歌妈妈进行及时采访,获得的基本都是第一手资料,从而确保了新闻素材的真实性。而且李淼采用还原事实的方式——转述江歌妈妈、法庭法官、双方律师的言语以及通过现场绘画等形式向受众直观展示审判现场的情况,而且不进行任何评论,在报道方式上也很好地践行了新闻报道的客观性、真实性。

在“江歌案”中,公众从自媒体、社交媒体平台获取充斥着想象与情感的信息,更会强化自身的偏见,引发不理性的情绪化宣泄,从而导致公众失范行为的发生;部分自媒体受经济利益驱使,故事化创作,激化受众情绪,引起舆论失焦及网络暴力;部分主流媒体产生自身角色认知偏差,错误进行议程设置,结果引发舆论审判,严重损害媒体客观、中立的形象。然而在纷纷扰扰、鱼龙混杂的舆论环境中,也存在着一股清流。在“江歌案”中,以人民日报、凤凰网评论为代表的部分主流媒体仍牢牢把握着权威信息的发布权,牢牢坚守着传播事实、客观公正的底线,用公正、理性的报道、评论进行舆论引导,将情绪化的、偏激的、极端的公众从舆论漩涡中解救出来,合理化解负面舆情。

结语

李普曼所处的时代,传播媒介主要还是以报纸为主,公众通过对报纸的阅读获得来自于各方面的信息,在自己的脑海中构成一幅图画,有时候会因为虚拟的环境产生固执的偏见,这样会导致对舆论的误解。在社交媒体占主导的舆论生态环境中,李普曼的舆论观、新闻思想仍不过时,对我们今天的舆论研究仍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结合李普曼的公众舆论和新闻思想,探讨在“江歌案”中主流媒体、自媒体、公众的主体失范与规范行为对我们在后真相时代克制情绪宣泄,回归理性,坚持客观中立的报道,营造良性的舆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美]沃尔特·李普曼(Walter Lippmann).公众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张华.“后真相”时代的中国新闻业[J].新闻大学,2017 (3):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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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士超、张志坚.失真、非理性与主体失落:后真相时代网络舆论失范现象——以江歌案为例[J].东南传播,2018(03):81-84.

作者简介:王新颖,东北师范大学文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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