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從香港帶個幾萬塊的奢侈品包包回內地並且拒絕交稅會構成什麼罪?

第三十六講 |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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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講|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一、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第一百五十四條 【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間接走私行為以相應走私犯罪論處的規定】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二、真實案例

(一)基本案情

商江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江公司)系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21萬美元,法定代表人為陳信成,總經理為被告人陳光楠。

1.被告單位商江公司於2003年底,在向無錫市中聯車輛配件有限公司(另案處理)推銷臺灣地區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產HW-36型數控車床過程中,明知該設備不符合國家免稅標準,該單位總經理被告人陳光楠仍與無錫市中聯車輛配件有限公司總經理謝建林(另案處理)合謀,修改設備技術參數,將設備的技術參數圓度10um修改成0.5um、圓柱度15um修改成0.2um,並偽報設備品名,修改設備銘牌,將品名HW-36型數控車床修改成HW-36P型精密車床,以達到國家免稅標準。無錫市中聯車輛配件有限公司於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間,向臺灣地區油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的6臺HW-36型數控車床分別從張家港海關、上海吳淞海關免稅進口。

經無錫海關計核:無錫市中聯車輛配件有限公司走私進口的6臺HW-36型數控車床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3550618.5元,偷逃應繳進口環節稅款共計人民幣811316.33元。

2.被告單位商江公司於2004年間,在向無錫市捷馳精密機械廠推銷日本瓦西諾公司產G05型高精密臥式車床過程中,明知該設備不符合國家免稅標準,該單位總經理被告人陳光楠仍與無錫市捷馳精密機械廠投資人陳攀、經理顧堅(均另案處理)合謀,修改設備技術參數,將設備的技術參數圓度0.38um修改成0.3um、圓柱度0.7um修改成0.1um,將表面粗糙度0.Bum修改成0.05um,以達到國家免稅標準。無錫市捷馳精密機械廠據此騙取了免稅證明。無錫市捷馳精密機械廠於2004年5月至2004年12月間,向日本瓦西諾公司購買的2臺G05型高精密臥式車床從南京新生圩海關免稅進口。

經無錫海關計核:無錫市捷馳精密機械廠進口的2臺日本瓦西諾公司產G05型高精密臥式車床的完稅價格為人民幣1233592.68元,偷逃應繳進口環節稅款共計人民幣349711.19元。

綜上,被告單位商江公司在被告人陳光楠直接負責下,參與走私普通貨物偷逃應繳進口環節稅款合計人民幣1161027.52元。

另查明,無錫海關緝私分局在案發後暫扣被告單位商江公司人民幣40萬元。

江蘇省無錫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單位商江公司、被告人陳光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向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二)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單位商江公司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夥同其他單位採用偽報貿易性質的方式走私普通貨物,逃避海關監管,偷逃進口貨物的應繳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且情節嚴重。被告人陳光楠系被告單位商江公司走私普通貨物犯罪過程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對被告人陳光楠也應以走私普通貨物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單位商江公司與被告人陳光楠在庭審中均自願認罪,悔罪表現較好,決定對被告單位商江公司、被告人陳光楠予以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陳光楠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具備適用緩刑的條件,對其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七十二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於2009年1月14日作出判決:

被告單位商江公司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

被告人陳光楠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被告單位商江公司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後,被告單位商江公司、被告人陳光楠沒有提出上訴,檢察院亦未抗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三)評析

本案所指控的走私普通貨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被告單位商江公司及被告人陳光楠亦認罪並同意適用普通程序“被告人認罪案件”簡化審理。值得研究的是,被告單位商江公司分別與中聯公司、捷馳公司共同走私普通貨物,而檢察院對中聯公司、捷馳公司作出了酌定不起訴決定,該情形下如何確定判處被告單位商江公司罰金的數額?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走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單位犯走私普通貨物罪的,對單位判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自由刑。法院認為,對被告單位商江公司應判處的罰金數額,應當按照上述三單位若成為共同被告各自可能判處的罰金數額確定,且承擔罰金數額的總和以偷逃應繳稅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為限度。理由是:

1.對共犯的量刑應體現罪責自負原則

犯罪與刑罰是前提與結果的關係,沒有犯罪就沒有刑罰,也就決定了罪責應當自負。罪責自負原則是刑事司法必須遵守的刑事責任原則之一,指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本人承擔,即誰實施犯罪,誰承受刑罰。因為只有讓犯罪之人承擔刑事責任,才能達到刑罰特殊預防的目的。否則,讓無辜之人承擔最為嚴厲的刑事處罰,會將其推向社會對立面。“任何人只對自己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而不對他人的不法行為承擔責任”,該原則對各共同犯罪人同樣適用。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人處罰的規定初步體現了罪責自負原則的精神:組織、領導整個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對其組織、領導下的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一般主犯不對他人犯罪負責,僅對自己參與或組織、指揮的犯罪負責。因而在共同犯罪中,罪責自負應包括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未實施犯罪的無辜人員不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各共同犯罪行為人均應共同承擔犯罪產生的刑事責任;二是各共同犯罪行為人根據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承擔各自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不應為其他共同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承擔額外責任。共同犯罪系各行為人基於共同故意和共同行為而作為一個整體、形同一人對法益實施侵害,各行為人的行為是共同犯罪結果的總原因,故也應當一體化承擔刑事責任。但由於各行為人對結果發生的原因力不同,罪責不等,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罪責相對分散。本案中,商江公司分別與中聯公司、捷馳公司共同實施走私普通貨物的犯罪行為,根據罪責自負原則,三家公司應根據共同犯罪中各自行為對犯罪結果作用力的大小,共同分擔責任。亦即,各自分擔應負的刑事責任份額,而不應由商江公司承擔共同犯罪的全部刑事責任。

2.司法機關放棄對部分共犯的求刑權,不能損及其他共犯的合法利益

求刑權作為刑罰權的重要一環,是指請求對犯罪人予以刑罰處罰的刑事權力。國家將求刑權賦予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可以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三種不起訴的類型: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該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對酌定不起訴予以明確:“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依此規定,檢察院作出酌定不起訴,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二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故檢察院對中聯公司、捷馳公司作出酌定不起訴決定系明確承認該兩家單位構成犯罪,與商江公司系走私犯罪共犯的事實。雖最終兩家單位實際未受到刑事處罰,但其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和可能判處的刑罰客觀存在,且其應當承受的刑事責任和刑事處罰不能轉嫁於商江公司,不能因司法機關行使不起訴裁量權不當而加重本案被告單位的刑事責任。依據起訴便宜主義、訴訟經濟原則、刑罰個別化及輕刑化等理論,不起訴裁量權的產生及存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但僅就酌定不起訴而言,“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系主觀判斷標準,面對形形色色的個案,每個辦案人員都會有不同認識,具有一定的隨意性;“可以”不起訴,故也可以起訴,因而是否起訴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各地檢察院對酌定不起訴掌握的鬆緊程度不同,對寬嚴相濟等刑事政策理解不一,故適用不平衡;濫用不起訴裁量權等人為因素的介入更增加了是否起訴的隨意性。這種較大程度不確定性的存在,也決定了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幅度不能隨著其他共犯是否被起訴而變動。否則將不僅導致判決的無序,無法發揮法律應有的預測指引功能,而且引發包括當事人在內的社會公眾對司法公正的質疑。不能因為中聯公司、捷馳公司實際未被追究刑事責任,而置本案被告單位商江公司於不確定和不利狀態。在民事侵權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在刑事附帶民事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即使是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依法仍是賠償責任人。犯罪是最為嚴重的侵權,走私犯罪侵害的是國家對進出境貨物、物品的監管制度。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求刑權,其實質就是代表國家權利人向犯罪行為人行使權利。當檢察院僅免除部分共同犯罪行為人的責任,不追究其刑事責任時,為平衡共同犯罪人之間的利益,體現公平正義,其他共同犯罪人不應再承擔檢察院免除的該部分責任。也就是說,本案中聯公司、捷馳公司在被酌定不起訴時,國家放棄追究其刑事責任,則該部分責任被絕對免除,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犯亦不承擔該部分責任。

3.對共犯的量刑應體現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則之一。我國《刑法》對此予以明確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即刑罰的量與罪責的量應相適應。對於共同犯罪案件,如何具體確定對各共犯的刑罰,如何平衡各共犯間的量刑,是司法實務中的難點,也凸顯了在共同犯罪審判中,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極其必要性。

(一)共犯刑罰總量應得到控制

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即客觀侵害性、主觀罪過性的統一,是確定刑罰量的依據。在共同犯罪中存在刑罰總量與罪責總量相適應問題。共同犯罪由數個犯罪主體實施,一般而言,較單個主體犯罪的社會危害性高。但在量刑時多已將該因素考慮在內,如法律根據犯罪數額規定數個刑檔,數額大則適用高位刑檔;多人多次除作為部分犯罪的法定量刑情節外,在司法實務中亦普遍被作為酌定情節加以考量。因此,將共同行為作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對共同犯罪人施以刑罰的總量,應當與單個主體實施相等社會危害性的犯罪行為可能受到的刑罰量相平衡。《刑法》規定罰金刑的具體數額是針對單獨犯罪而言的,基於共同犯罪罪責分散原理,不能以單個行為人的刑罰量為基礎作無限“複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海關總署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二條規定:“審理共同走私犯罪案件時,對各共同犯罪人判處罰金的總額應掌握在共同走私行為偷逃應繳稅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該條文明確了對共同走私犯罪罰金刑的總量控制,意義重大。、與然,該司法解釋的精神同樣適用於其他共同犯罪情形。部分高級法院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對該規則予以確認,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與執行財產刑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各共同犯罪人(單位)判處的罰金的總額,一般不應超過《刑法》規定的罰金數額的最高限額。”雖然,檢察院對實施本案共同走私行為的中聯公司、捷馳公司作酌定不起訴處理,但對該兩個犯罪單位仍存在潛在的應然刑罰量。對兩家公司刑事處罰的應然刑罰量,與對被告單位商江公司實際要判處的刑罰量,兩者之和應當控制在刑罰總量之內。即對中聯公司、捷馳公司可能判處的和對商江公司實際要判處的罰金數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偷逃應繳稅額的1倍以上5倍以下,即116萬餘元以上580萬餘元以下。

(二)對各共犯的刑罰量應均衡

對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人,應在刑罰總量控制下,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發揮的作用,決定對其判處的刑罰量,這也是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題中之義。《刑法》所規定的,對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脅從犯應當按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均體現了共犯間刑罰的均衡感。本案中,被告單位商江公司為向中聯、捷馳兩公司銷售設備,以獲取6500美元的安裝及售後服務費用,應兩公司要求,修改設備技術參數,使兩公司成功騙取免稅證明並偷逃稅額。商江公司與該兩公司分別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走私犯罪中,犯意提起、因犯罪而實際獲利者均不是被告單位商江公司。商江公司實施幫助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低於其他兩公司。以假設責任均分時,應判處商江公司罰金的數額起點為58萬餘元為基準,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次於其他兩公司,對該基準作反向微調,決定40萬元作為起點數額比較妥當。

(三)對單位與責任人員的刑罰量應均衡

我國對單位犯罪以雙罰製為主,即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由於對兩類主體的處罰均以單位犯罪事實為同一依據,就刑罰裁量而言,就產生對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之間的均衡問題,即單位刑與個人刑之間應當相適應。理論上,應當先確定對單位的刑罰量,再視責任人員在犯罪中的作用決定對其個人的刑罰量。但在本案對個人確定所判處的自由刑刑度無障礙,而對單位確定罰金數額值得探討一的情況下,反向比對平衡是必要和可行的。法院綜合商江公.刁單位犯罪的犯罪情節和個人作用,判處被告人陳光楠起點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考慮到實務中對單位走私普通貨物犯罪判處的罰金一般為稍高於偷逃稅額1倍的整數,並結合上述因素,對商江公司決定判處罰金人民幣40萬元。

罰金刑使犯罪人承受被剝奪金錢的痛苦,是懲治經濟犯罪、單位犯罪的有效方法。但其適用當符合罪責自負、罪刑均衡等原則,適當的罰金數額能削弱犯罪人犯罪能力,使其覺得自己罪有應得,決心改過自新,起到抑制再犯的功能,同時對社會產生威懾作用。罰金數額過高,超出犯罪行為的界限,對實現刑罰目的則會產生諸多弊端:就特殊預防而言,可能使犯罪人產生刑罰不公的情感,易引起被懲罰人的牴觸情緒,從而不願主動履行繳納義務,甚至萌生犯罪人反國家、反社會的心理;就一般預防而言,會使刑罰對更嚴重犯罪的威懾度降低,對潛在的即將犯罪的人提供“與其犯輕罪不如犯重罪”的誘惑。綜上,法院判處被告單位商江公司罰金40萬元是正確、合理的。

三、提升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是走私其他走私犯罪以外的一切貨物、物品,包括可以自由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

1.客觀構成

《刑法修正案(八)》對本罪有較大修改,以往只要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納稅額在5萬元以上就構成犯罪,此次修改取消了具體數額的規定並增加了一種新的罪狀,即“1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2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因此,有兩種客觀行為可以構成本罪。一種是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具體的數額標準法律沒有規定,司法解釋將其規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稅額較大”;另一種是俗稱“螞蟻搬家”的走私,即1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2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構成這種走私沒有數額較大的要求。“1年內”,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走私”行為實施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的走私行為,包括走私普通貨物、物品以及其他貨物、物品;“又走私”行為僅指走私普通貨物、物品。

例如,丙因走私假幣、走私文物分別於2014年4月、10月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2015年3月又因走私筆記本電腦被查獲。丙的行為屬於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兩次行政處罰又走私的情形,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注意了,從香港、澳門、臺灣等境外地區以及國外地區帶貴重東西回內地,假如被海關查獲,也是有可能構成該罪的。

2.後續走私

在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有兩種後續走私行為:①未經海關批准或者海關許可並補繳關稅,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配裝、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部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或者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進境的海外運輸工具等,非法在境內銷售牟利的;②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行為。這裡的銷售牟利可以是行為人為了追求更大利潤而擅自銷售的,也可以是行為人為了避免經營上的更大損失而擅自銷售的,因此無論行為人是否獲利,都不影響走私罪的成立。

例如,洪某系獨資企業老闆,因欠他人鉅額債務,私自將免稅購買的兩輛進口轎車以市場價160萬元充抵債務。這就屬於此種走私,洪某將免稅車抵債,偷逃了國家的關稅。

後續走私發生在中國境內,沒有通關的過程。同時,這兩種後續走私會和逃稅罪發生競合關係。

3.間接走私

《刑法》第155條規定了兩種間接走私行為,它不僅對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適用,對於其他走私罪也適用。

(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例如,直接向走私人購買走私槍支的,就應該直接以走私槍支罪定,而不能再以非法買賣槍支罪論。

(2)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公海運輸、收購、販賣則不構成間接走私,但若在公海從事這些行為,又返回中國的,如果逃避海關監管也可以以走私罪論處。

根據間接走私的規定,要注意如下問題:

(1)如果間接走私行為同時觸犯非法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罪,非法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出售、購買、運輸假幣罪等罪名,不再以這些犯罪論處,直接定走私罪。

(2)間接走私的罪名應該以所走私的對象進行定性,例如,直接向走私人收購假幣,就應該構成走私假幣罪。

明知是走私物而收購的構成走私罪。

其他問題

1.單向走私。本節中大部分犯罪既包括出口走私,也包括進口走私。但走私文物罪和走私貴重金屬罪為單向犯罪,即在“進口”時不構成該罪。走私廢物罪正相反,“進境”時構成該罪。但根據法條競合的兜底作用,如果走私貴重金屬入境,偷逃稅數額較大,雖然不構成走私貴重金屬罪,但可以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2.走私淫穢物品罪需以牟利或傳播為目的。

3.根據立法解釋,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古人類化石屬於文物,走私上述品出境的,可以構成走私文物罪。

4.走私的輔助行為。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賬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構成共同犯罪在主觀必須有事先通謀,客觀方面必須提供了方便。

5.走私罪的既遂。實施走私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犯罪既遂:

①在海關監管現場被查獲的;

②以虛假申報方式走私,申報行為實施完畢的;

③以保稅貨物或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為對象走私,在境內銷售的,或者申請核銷行為實施完畢的。

6.罪數問題。

①武裝掩護走私的,從重處罰。

②混合走私。在一次走私活動中,既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又走私毒品、假幣等物品的,應當認定行為人實施了數次走私行為,不能理解為想象競合,而應數罪併罰。

③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緝私的,須以妨害公務罪數罪併罰(不含走私毒品罪)。如果妨害公務行為造成人重傷,根據想象競合,從一重罪論處,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然後再與走私罪數罪併罰。

例如,黃某、王某二人從境外走私入境假幣一百五十餘萬元。運載假幣的漁船剛一到岸,即被海關緝私人員發現,黃某、王某手持鐵棍、匕首將緝私人員打成重傷後攜帶假幣逃走。這就應該以走私假幣罪和故意傷害罪實施數罪併罰。

7.認識錯誤。關於走私罪,要注意主客觀相統一原則的運用。首先,如果主觀上想實施的是特殊的走私罪,而客觀上實施的是普通的走私罪,由於特殊和普通的範圍內重合,故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既遂。其次,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想實施某種特殊的走私罪(如想實施走私假幣),而客觀上實施了另外一種特殊的走私罪(如走私武器)。由於這兩種特定物品(如假幣和武器)無法在各自的構成要件內重合,並且成立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需要有逃稅的要求,但假幣和武器沒有侵犯稅收制度,故只能在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中重合,成立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四、思考題

問:行為人主觀上想走私武器,客觀上走私了彈藥,這如何處理?行為人主觀上想走私偽造的貨幣,客觀上走私了變造的貨幣,這又如何處理?

答:第一個案件屬於選擇重合,構成走私彈藥罪,第二個案件屬於普通與特殊在普通法中的重合,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因為走私假幣罪僅限於偽造的貨幣,不包括變造的貨幣,而變造的貨幣沒有逃稅金額一說。

問:走私古無脊椎動物該當何罪?

答:不構成走私文物罪,但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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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距離到達實用法律認知的彼岸還有32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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