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故意隱匿財產,法院該怎麼判?

離婚時一方故意隱匿財產,法院該怎麼判?

小馬和小李在2013年1月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了一個女兒。雙方因為感情破裂了,於去年11月協議離婚,雙方私下擬定離婚協議書。協議中約定:女兒由小馬撫養;小馬一次性給付小李10萬元,其餘房產、車及銀行存款歸小馬所有。

存檔協議中記載:女兒由小馬撫養,小李不付任何撫養費;無住房,雙方離婚後自行解決住房問題;除小李個人物品外,家中的所有物品都歸小馬,小馬付給小李人民幣10萬元,已兌現。

雙方在協議上簽字,分別簽有“我自願離婚,完全同意本協議的各項安排,亦無其他不同意見”。雙方離婚後不久,經過溝通,小李在當年12月份初回到小馬住處與其共同生活了近一個月。

其間,小馬發現小李名下有一張存摺上有10.5萬元存款,認為該款應歸自己所有。因為雙方的協議中約定,小馬一次性給付小李10萬元,而且已經兌現,其餘夫妻共同存款都為小馬所有。

庭審中,雙方對訴爭的存款爭議較大。小李稱,該存摺為2017年10月開立,開立時有存款2.6萬元,當月又存入3.9萬元,12月存入4萬元,構成了存摺內的10.5萬元。截至2017年11月,小馬交給自己6萬元,離婚後又給付4萬元。小李稱她將4萬元存入了訴爭的存摺內。

法官說法:

法院認為,小馬、小李自願離婚,在辦理離婚協議手續時,雙方對離婚協議書達成的條款均簽字予以認可,因此,該協議對雙方已產生法律約束力。

協議顯示,小馬給予小李的10萬元補償款,已經兌現。小李名下訴爭存摺內有兩筆存款共計6.5萬元是雙方離婚前的存款。

2017年12月,小李存入的4萬元為離婚後存入,該款認定為小李所有。法院判決,小李名下存摺內的6.5萬元歸小馬所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