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事故經過:2018年10月04日22時30分許,侯某某酒後駕駛魯PXV**9號小型轎車沿耿店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耿店村西處時,與行人吳某某相撞,造成吳某某死亡、魯PXV**9號小型轎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當事人侯某某駕駛機動車觀察操作不當、酒後駕駛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過錯及責任:當事人侯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該事故的發生起全部作用,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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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04:14:30 清遠交警高速二大隊
案例二
事故經過:2018年10月04日22時30分許,侯某某酒後駕駛魯PXV**9號小型轎車沿耿店村路由南向北行駛至耿店村西處時,與行人吳某某相撞,造成吳某某死亡、魯PXV**9號小型轎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成因分析:當事人侯某某駕駛機動車觀察操作不當、酒後駕駛是形成事故的全部原因。
過錯及責任:當事人侯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對該事故的發生起全部作用,負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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