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釋法:違約金過高怎麼辦?——這個訣竅很多老百姓不知道!

法官釋法:違約金過高怎麼辦?——這個訣竅很多老百姓不知道!

時代變了,已經不能像以前那樣搞口頭合同了。


現代人經商總體都有了合同意識。合同裡總是寫:違約金XX元。

大家總是認為:違約金既然寫了就要承認,怎麼還有反悔的道理?

答案:還真的可以。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張三在地產中介人員的忽悠下,稀裡糊塗簽了份房屋買賣合同。

後來回去一想,這房子很嘈雜、光線又不好、又不是學區房、交通也不方便,價格還不實惠。

張三想後悔了,不想買這房子了。結果一看簽署的合同,裡面寫了:房屋總價格30%的解除合同違約金。

張三嚇尿了,這個房子價格600萬呢,30%的違約金是180萬。

這麼一想的話,只有硬著頭皮去買下來了。


其實這樣的想法是完全不必的。

合同剛簽訂,才到第二天,並沒有妨礙中介人員和開發商/房東繼續銷售這一房屋。

如果解除合同真的要賠對方180萬的話,那麼這就是靠著打官司發橫財了。

然而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損失填平原則,受到多少損失,賠償多少損失。

張三完全可以去法院起訴,要求解除合同,並且請求法院降低違約金到一個適當的金額


希望上述建議對你的生活起到幫助。

如果你也覺得自己在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被人騙了,或者遭遇了不公正的對待,千萬不要憑著常理以為自己肯定沒救了。記得及時向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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