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掀起股份回購熱潮,制度的五個變化進一步激發回購熱情!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併購重組、優化治理結構、穩定股價的必要手段,也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根據WIND統計,截至11月2日,A股共有1257家公司公告了回購股份方案,啟動了股票回購流程。1454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而去年全年只有639家公司啟動股份回購流程,542家上市公司實施了股份回購。

上市公司掀起股份回購熱潮,制度的五個變化進一步激發回購熱情!

今年以來,大盤持續下行,上證綜指已經跌去20%多,在這種背景下,上市公司掀起股份回購大潮,反映了很多公司看好自身未來發展,認為自己公司的股票價值已經被低估。回購資金的入場,有利於提振投資者信心。

作為國家救市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公司法股份回購條款的修改,進一步激發了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熱情。證監會9月6日發佈消息稱,已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了修改《公司法》第142條股份回購有關規定的建議,包括增加股份回購情形、完善實施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建立庫存股制度等內容。10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公司法的決定,對股份回購條款進行了修改。

從修改前後的條款對比看,上市公司回購股份條件、程序等都發生了變化,具體有五個方面。

第一,增加了允許回購股份的情形。

修改前,上市公司只在4種情形下可以回購股份。修改後,上市公司在6種情形下可以回購股份。

上市公司掀起股份回購熱潮,制度的五個變化進一步激發回購熱情!

如圖所示,原來第1、2、4這三種情形不變,把第3種情形修改為“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新增了第5種情形“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第6種情形“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特別是第六種情形,賦予了上市公司在公司股票被嚴重低估時回購股票的權力。

第二,簡化了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

原來規定,因第1項、第2項、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修改後規定,因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因第3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第三,提高了允許回購股份的比例。

原來規定,公司依照第3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

修改後規定,回購股份屬於第3項、第5項、第6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

第四,延長了允許持有股份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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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圖所示,按照原來的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最長可以持有1年。按照新的規定,屬於第3、5、6種情形的,回購股份後可持有3年時間。

第五,規範了回購股份的交易方式。

原來並未對回購股份的信息披露、交易方式進行規定。

修改後規定,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第1項、第5項、第6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總的來看,上市公司回購股份的條件更加寬鬆了,決策程序更加簡單了。自9月6日證監會宣佈修改股份回購有關規定以來,347家公司啟動了股份回購流程,自10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公司法修改決議後,不到一週時間,又有122家公司啟動股份回購流程。

股份回購制度的完善,對A股市場而言,是一項具有長遠意義的重大制度性利好。毫無疑問,在當前股票估值處於歷史低位的情況下,隨著回購制度的完善,會有越來越多的企業加入回購股份大軍。回購大潮可能成為A股觸底反彈的重要驅動力量。

對投資者來說,那些啟動股份回購的公司值得關注,但還要具體地看其業績增長和估值情況,看其是不是有實力回購自己的股票,不要被“忽悠式“回購給”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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