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召集通知程序:大意失荊州!一著不慎滿盤皆輸

不想做元帥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如今在商界已經翻版為"不想做大做強的老闆不是好老闆"。商場如戰場,董事會處於公司治理結構的核心地位,在公司控制權的爭奪中,可謂是硝煙瀰漫,而董事會召集通知中更是埋藏著諸多的陷阱,稍有不慎就會“掉坑”。在實踐中更有一些人在公司中佔有重要的職位,例如:法定代表人,總經理,副總經理等等,因未能識別董事會召集通知中的陷阱,最終被董事會免去相應的職位。

董事會召集通知程序:大意失荊州!一著不慎滿盤皆輸

其實,在實踐中,這種情況時有發生,由於各種因素造成了這樣的結果。

首先,主要是由於股東忽視的心理。有些股東可能認為,這麼多股東,不缺自己這一票,或者開會也沒什麼大事,也可能因未仔細看通知會議的材料,認為跟自己沒關係等等心理。

其次,股東對於公司章程不熟悉。在公司章程中對於股東權利與義務以及董事會的權利義務有具體的約定,而股東對於公司章程非常的不熟悉,甚至於沒有見過,導致自己未能瞭解具體的議題,而主動放棄參加會議的機會。

股東由於各種因素放棄參加會議的機會以及辯護的機會,喪失了某種權利。同時,因股東未能識別董事會召集通知中的陷阱,最終被董事會免去相應的職位。

董事會召集通知程序:大意失荊州!一著不慎滿盤皆輸

實踐中,關於召開董事會會議,需要履行一定的召集程序,向董事提前發出會議通知。對於會議的召集期限和程序,各國公司法一般不做限制性規定。而我國公司法規定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召集通知應為書面形式,其內容應包括開會日期、時間、地點及審議事項等。 

如果股東對於決議有異議,可以跟公司協商,協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例如,如果公司未按照法律規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召開董事會會議,股東對決議不服,認為公司決議在程序方面存在瑕疵等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內,有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因此形成的決議。

董事會召集通知程序:大意失荊州!一著不慎滿盤皆輸

雖然可以走法律程序,但是,股東所付出的時間,精力,金錢成本是比較大。小事情還要從源頭上防範風險,更不要說涉及到股東權利的事情了。

因此,對於股東而言,建議股東要正確對待公司章程。尤其是公司章程中關於權利與義務的相關約定。此外,要重視各種會議,詳細瞭解召開會議的事由以及議題,可能在不經意間某個會議的召開會決定你的一生。而董事會如果召開會議要有相應的程序,書面的會議通知載明召集事由、時限、議題的等事項。如果在發出董事會會議通知中沒有按照章程要求列明召集事由、通知時限、議題的,則可能會因為召集程序違反章程被要求撤銷董事會決議。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