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
发生了一件奇怪事
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公章
竟然出现在私人场所
到底咋回事
快来看看
2018年4月份
临沭县公安局民警
在对临沭县郑山街道某存沙点
进行工作检查时
意外发现一枚
临沭县人民法院的公章
法院公章
为什么会出现在私人场所
民警将沙场负责人王某叫来询问
王某支支吾吾半天
说不出个所以然
在民警的再三追问下
王某才承认这枚印章
是其伪造的
王某为何伪造公章呢
事情还要往前追溯
2017年初,王某作为两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被告,被法院判决支付赔偿款,但因为经济能力有限,没办法一次性付清,就与原告签定了还款协议。
为了按时还款,王某想将自己的一处房屋卖掉,在办理房屋销档手续的过程中,工作人员告诉王某,如果协议上加盖法院的公章,作为房屋销档的依据材料会更充分。
为了顺利办理房屋销档手续,王某动起歪主意,伪造了一枚“临沭县人民法院”印章,后来感觉伪造的印章与真印章差别比较大,就没有使用。
伪造后没有使用
就不是犯罪吗
公诉机关
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对王某提起公诉
但是在庭审中
王某辩称这枚印章
与法院真实印章差别较大
而且一直放在抽屉里
从来没有使用过
并没有产生任何危害后果
不应该算是犯罪行为
顶多是轻微违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变造、买卖的行为都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并不是使用后才是犯罪。
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判处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 官 提 醒
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不可随便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否则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除此以外,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身份证件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广大群众一定要加强法律学习,提高守法遵法意识,切勿因小失大,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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