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扩围后这六大事项需要注意

易算盘导读:

1月15日,国务院新闻办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表示,减税降费是积极财政政策加力增效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2019年在2018年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

小微企业扩围后这六大事项需要注意

许宏才回应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在全面落实已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抓紧研究更大规模的减税、更为明显的降费,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前面我介绍了2018年减税降费的情况,2019年在2018年减税降费的基础上还要有更大规模的减税和更为明显的降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对小微企业实施普惠性税收减免。此项政策已在1月9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对外发布,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我再具体解读一下:

第一,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

第二,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就是放宽认定条件,放宽后的条件为:企业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下、从业人数300人以下、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下。这都比原来认定的标准有大幅度的提升,也就是说有更多的企业会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我们根据有关的数据进行了测算,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户数1798万户,占全部纳税企业的比重超过95%,其中,民营企业占98%。在税率优惠方面,按应纳税所得额不同,分别采用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以下,税负是5%,低于标准税率20个百分点。应纳税所得额是100-300万元之间的,税负是10%,低于标准税率15个百分点。

第三,对小规模纳税人交纳的部分地方税种,可以实行减半征收。即允许各地按程序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四,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对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初创科技型企业可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也就是说如果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向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投资额的70%可以拿来抵免应纳税所得额。把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范围或者标准进一步扩大,扩展到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的初创科技型企业。

二是深化增值税改革,继续推进实质性减税。

三是全面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好6项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减轻居民税负。

四是配合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制定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进一步减轻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负担。同时,清理规范收费,加大对乱收费查处力度。

【小易说财税】

理解此次有三大突破点,第一是资产总额发生变化、第二是从业人数发生变化,第三是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变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新政策颁布后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小易说财税】

理解:以下四个条件是且的概念,即同时满足,才是小微企业。

1、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应纳税所得额300万以下(弥补五年或十年以前年度亏损后的金额)

3、工人人数(包含劳务派遣工)300人以下

4、资产总额5000万以下

一、资产总额是期末数还是平均数?

根据财税【2018】77号 :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案例:甲公司(工业企业)资产负债表年报(2019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为3500万元,1季度季初资产金额2000万元;1季度季末资产金额2500万元;2季度季末资产金额2800万元;3季度季末资产总额2200万元。

1季度平均值=2250万元 2季度平均值=2650万元 3季度平均值=2500万元 4季度平均值=2850万元 年度平均值=2562.5万元<5000万元

甲公司资产总额符合小微企业标准。

二、核定征收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7〕43号文件规定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三、核定征收的企业,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看下图企业所得税季报(B)类。

小微企业扩围后这六大事项需要注意

案例:乙公司属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所得率10%,2019年收入总额1200万元,其中不征税收入100万元,免税收入150万,乙公司资产和工人人数符合小微标准。

应税收入额=1200-100-150=950万元

应税所得率=10%

应纳税所得额=950*10%=95万元

应补(退)所得税额=95*5%=4.75万元

四、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判断标准是补亏前的,还是补亏后的?

丙公司资产和工人人数符合小微标准,2019年会计利润100万元,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额累计30万元,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优惠?

小微企业扩围后这六大事项需要注意

应纳税所得额(23行次)=120万元(19行次)-30万元(21行次)=90万

应纳所得税额=90*5=4.5万元

五、到底有几个小微?

除了企业所得税口径小微外,还有以下几个小微。

增值税小微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5.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6.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8.2019年1月15日国新办的落实中央工作经济新闻发布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许宏才:提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3万元调整到10万元,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不用再交纳增值税。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印花税小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第一条的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新办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本年度新成立的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2019年度应为30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如年度汇算清缴或者季报时发现不符合小微标准了,可以将之前享受的优惠税款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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