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聲音」網購、電商,微商、直播的都要認真看看,這部法律與我們

本期主講嘉賓

廣東王苗苗律師事務所 薛暉律

2019年1月1日起,一批涉及咱們老百姓日常生活的新規開始實施,其中包括社保的調整:將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關稅的調整:對706項商品實施進口暫定稅率,對化肥等94項商品不再徵收出口關稅,在藥品原料方面包括多種抗癌藥原料和罕見病藥原料,2019年暫定稅率為0;《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正式實施等等。中國首部電子商務領域的綜合性法律《電子商務法》的規定有哪些,將帶來怎樣的影響。

今天薛律師跟大家進行電子商務法的分享與解讀。

總體來看,電子商務法共七章89條,主要對電子商務經營者、電子商務合同的訂立與履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電子商務促進、法律責任等等進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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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要對其中消費者較為關心的規定進行分享

01▶

總 則

總則部分主要體現立法宗旨、立法目的及國家對電子商務的態度等等,先來看看法條。

第一條

為了保障電子商務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規範電子商務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電子商務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

國家鼓勵發展電子商務新業態,創新商業模式,促進電子商務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推進電子商務誠信體系建設,營造有利於電子商務創新發展的市場環境,充分發揮電子商務在推動高質量發展、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構建開放型經濟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四條

國家平等對待線上線下商務活動,促進線上線下融合發展,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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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以上幾條法條中可以看出,積極跟鼓勵的詞很多,比如“鼓勵”“促進”“平等”“不得歧視”等等。國家對電子商務的態度是鼓勵、促進的,線上線下是平等、不得歧視的。

02▶

電子商務經營者

第九條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包括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以及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本法所稱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佈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本法所稱平臺內經營者,是指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

從法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概念的表述來看,可以說基本包括了通過互聯網進行營銷活動的所有經營主體,如傳統電商,微商、代購、直播、論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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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

“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可不進行主體登記,這個零星小額交易活動目前暫無明確規定,還需要等進一步實施細則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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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無須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並不意味著無須進行納稅申報。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依照前條規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應當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請辦理稅務登記,並如實申報納稅。

另外,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03▶

電子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於依照本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前款規定的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這條規定影響很大,可以稍微改變以往“狀告無門”的情況。因為法律規定訴訟需要有明確的被告,以前經營者沒有公示義務,消費者只知道這個網站,不知道背後經營的公司主體是誰,調查需要花費大量的功夫。有了這個規定,就更方便消費者進行維權,優化網購環境,促進電子商務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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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尊重和平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電子商務經營者向消費者發送廣告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有關規定。

從這個角度出發,平臺需要提供個性化推薦及固定方案以供消費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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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不得將搭售商品或者服務作為默認同意的選項。

這條規定網友紛紛直呼大快人心,因為很多人都曾經有過被默認同意搭售的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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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承諾或者與消費者約定的方式、時限向消費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務,並承擔商品運輸中的風險和責任。但是,消費者另行選擇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運輸途中導致商品毀損、滅失的風險,原則上應由經營者承擔,但我們要注意,一旦消費者簽收了快遞,貨物就已經交付給消費者了,如果消費者簽收快遞之後,比如拿著快遞不小心失手摔了造成商品損毀,這時候風險由消費者自行承擔。

這其實是反過來提醒消費者,在收快遞時要認真驗收,發現商品有損壞的,及時跟經營者反映或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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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按照約定向消費者收取押金的,應當明示押金退還的方式、程序,不得對押金退還設置不合理條件。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

第二十三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收集、使用其用戶的個人信息,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個人信息保護問題,可以說是電子商務區別於傳統商務的重要特徵。該法中多次提到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體現了對這方面監管的重視。

第三十八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臺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平臺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這一條規定的是平臺經營者的連帶責任問題,比如某寶,或者某些網約車平臺,在經營平臺的時候,要盡合理審慎的審核義務,對資質把關,否則消費者受到損害的,平臺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對其平臺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的評價。

不得刪除評價的規定(包括差評),有利於消費者在消費時參考評價,消費者也才敢相信評價。

從整體而言,該法對電子商務中比較典型的問題,都做了比較明確具體的規定,電子商務法的出臺及實施,對營造、打造安全、便捷、有秩序的電子商務平臺有重要意義,為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奠定了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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