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返還有標準,有法可依講道理!適婚男女看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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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案例

●●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於2018年1月經人介紹相識,2018年2月9日(農曆2017年12月24日)舉行婚禮,當時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自相識到舉行婚禮原告父母按當地習俗,在不得已情況下,共花費彩禮等費用72560元,婚禮過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遲遲不肯辦理結婚登記,並說把所有彩禮和其他費用返還給原告。4月初被告拿著彩禮和財物不辭而別,原告和原告父母多次到被告及其親戚家,要求被告回來好好過日子,但效果均不理想,遂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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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當事人要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彩禮的範圍一般不包括贈送給對方的個人生活用品,彩禮的返還也不應是全額返還,可根據雙方的經濟條件,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及糾紛原因酌定。…………遂作出以下判決: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一次性返還原告彩禮3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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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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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學堂

婚姻是人生大事,不可兒戲;婚姻是自己的事,還需自己做決定(排除不必要的干擾);結婚前得慎重考慮,結婚後應努力維持。

▶▶哪些錢才算彩禮?

1、在當地有給付彩禮的習俗,是認定彩禮的前提。例如:一方按照當地習俗,通過媒人等中間人給付另一方的財物,一般會被認定為“彩禮”;

2、給付時的直接目的為締結婚姻。現實社會中,男方婚前給付女方的財物的情形較為普遍,

但是給付目的大有不同,是為了確認戀愛關係還是增進兩人情感,只有給付時是以締結婚姻為直接目的才可被認定為“彩禮”

3、給付財產的價值大小。彩禮一般是

數額較大的金錢或是價值較高的實物。包括大額現金、名貴珠寶等物品;如果僅是婚前給付的數額較小的“見面禮”、“過節禮”,則一般不會被認定為“彩禮”。具體情況還需結合當地的經濟水平、給付方自身的經濟條件考量。

▶▶▶返還彩禮有什麼標準

1、若雙方即未辦理結婚登記,也未共同生活的,一般可以主張全部返還。

2、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確已共同生活的,法院一般會結合雙方同居的時間、當地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認返還的彩禮金額

3、若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的,一般法院會根據彩禮金額、結婚時間的長短、未共同生活的理由等因素,確認返還彩禮的金額

4、什麼樣的情形才算生活困難。因為彩禮給付導致給付人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為前提,一般退回彩禮的數額一般要到達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為準。

5、另外,法院還會考慮當事人雙方過錯考慮返還彩禮的標準

▶▶▶▶司法實踐中,返還彩禮的金額往往大大折扣,畢竟雙方都為此付出了較多的時間、精力和個人感情,確認締結婚姻前慎重考慮,不可衝動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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