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關注」定西市公安局致在逃人員家屬的一份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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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公安局

致在逃人員家屬的一份信

各位在逃人員家屬:

春節已至,一家人團團圓圓、和和美美過新年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習俗。但你們的親人因一時衝動,觸犯法律逃亡在外,導致本該快樂祥和的家庭支離破碎。在你們想念家人團圓的同時,逃亡在外的親人同樣也在想念著你們。

思念之餘,在逃亡生涯中流浪的他們身上揹負更多的是常人難以想象的煎熬。一有風吹草動,便會精神繃緊;一有警車鳴笛,便會擔驚受怕。

這樣的日子是你們忍心看到的嗎?何況天網恢恢疏而不漏,如今科技信息技術高速發展,任何角落都難逃法眼的監視。

無論如何逃亡,如何拖延時日,即便逃到天涯海角,最終也難逃落網的結局,難逃法律的公正審判。

新的一年,定西公安機關將開展更大力度緝捕行動,以更凌厲的手段去追捕逃犯。

一次逃脫只是一時僥倖,選擇繼續潛逃並不是出路,而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才是最好的選擇。

2018年10月26日,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這是一條有“溫度”的法律條文,給在逃人員指出了一條明路。

當下而言,選擇投案自首,如實供述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並接受處罰,是得到寬大處理的最好機會。

作為在逃人員的親人,希望你們能深明大義,規勸親人儘快投案自首,結束他們提心吊膽的逃亡生活,爭取早日全家重新團聚!

定西市公安局

2019年2月

現將我國刑法關於投案自首、自首後的從輕、減輕處罰及包庇的相關規定附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犯論處。

投案電話: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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