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還能回去嗎?

湖南沅江,因不滿母親教管嚴格,12歲少年弒母引發轟動,不到一週男孩即被釋放。其親屬想把他送回學校繼續接受教育,卻遭到家長們的反對和擔心……這一則消息,牽動千萬人的心,各路網友也表態各異。

筆者認為,家長的擔心不是沒有道理。

人心肉長成,誰也不想讓自己的心頭肉遭受任何傷害。

12歲的年齡,作為一個正常人已經對殺人行為已經有了一定的辨識能力,不會認識不到什麼是殺人行為。我不知道這位男孩到底是經歷了什麼而對母親痛下殺手,在12歲的年齡舉刀弒母。


他,還能回去嗎?


作為家長,擔心是肯定的,害怕自己的孩子受到傷害,而且這擔心也不是多餘的。因為一個人犯罪人格的產生,不是一時半會的事,大多數都是長期受到某種刺激而使得心理畸形與扭曲,最終人格發生畸變,最終產生了犯罪人格。所以,要消除犯罪人格,消除人身危險性,也不是一時半會的事,也需要一個過程,甚至是漫長的過程。

所以,一個剛剛舉刀弒母的人又回到了孩子身邊,你說孩子家長擔不擔心?

但是,男孩的法定權利也得保障。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不滿十四周歲是無責任能力年齡階段;己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已滿 16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即為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


他,還能回去嗎?


該事件中的男孩,才12歲,即便是犯了天大的罪,按照法律規定也不能處罰,不需要負擔任何刑事責任,所以,就應該放出來。

同時,法律規定公民享有教育權,所以,這位男孩就應該回到學校裡接受教育。

我們必須明白,在法治社會,我們還需要明白的一點就是法定權利不容許非法剝奪,否則就是侵犯人權。

其實,這並不是個例,很多人只要是犯了事,受到刑事處罰,那麼,他很有可能就再也回不去了。

曾經供職於國家機關的,一般不可能再回去了;曾經供職於國家企事業單位的,一般不可能再回去了;曾經是律師的,一般不可能再回去了……

一些特殊行業、特殊職業,本身就有職業限制,職業禁止,如,《法官法》第十條、《檢察官法》第十一條和《警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終身擔任法官、檢察官和警察。”《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曾被開除公職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律師法》第七條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除外,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他,還能回去嗎?


那麼,其他普通行業呢,他還能回去嗎?

夠嗆!

一個人,一旦有了案底,哪怕是從事“非公”行業也很難,沒有多少家公司願意要一個曾經犯過罪的人。所以,很難回去,回不到以前的工作、回不到以前的生活。不僅自己回不去,還會影響自己的家人、孩子,這影響既有現實的,也有心理的。

所以,犯罪成本的大小,不僅僅是看一個人被判處何種刑罰,被關押多少年。其出獄後,不被社會接納,不能迴歸社會,這一點,筆者想不亞於刑罰對他的處罰,甚至比刑罰處罰更加嚴重。

因為,他可能再也回不去了。


他,還能回去嗎?


是我們的社會沒有包容心了嗎?還是他就應該被如此對待,誰讓他犯下如此罪行?

大家想一想,刑罰的目的是什麼?

有學者提出: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號角下,刑法的任務不僅是打擊犯罪,更重要的是預防犯罪。刑罰處罰為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使受罰者更好的迴歸社會。

確實是這樣,刑罰的目的是預防犯罪,要以行為人為中心消除其的危險人格。其犯的罪行越重,其也越具有危險人格,那麼他被判處的刑罰也就會越重。通過對其施加刑罰,通過對其感化教育,通過對其勞動改造,慢慢消除其危險性,慢慢消除其危險人格,從而使其不再具有社會危害性,最後,再重新回到社會。

舉一個不恰當的例子,就像我們要把長期處於人工飼養下的動物放歸自然一樣,只不過我們要培養動物的“野性”,讓其能夠在殘酷的野外生存,去獵食、去爭奪。

而對於人,我們培養的是其“善性”,筆者為何不談人性,因為人性有好也有壞,讓其善良無害,讓其對社會有益。

在理論上可行,但現實很難,難以被社會接受,就像文章開頭的那個12歲男孩一樣,擔心他還會犯事。

所以,越是這樣,真的就越容易出事。

筆者查詢不到我國再犯罪率如何,但搜索到相關文章提到“少年犯在被教育後、40%再犯罪率的數據,是來自日本對此做的一項專項調查,意在是否對未成年保護法進行適當的修改。”

一個人,一旦被社會孤立,從物質上來說,找不到工作,那麼就失去了經濟來源,從精神上來說,沒有人能夠坦誠交流,那麼就失去了心靈寄託,如此,很多人就會“重操舊業”,再度犯罪。


他,還能回去嗎?


這或許是其人身危險性沒有消除,或許是在被“拒絕”的環境下,心裡再度發生畸變,從而又形成了犯罪人格,亦或許是僅僅為了生存而已。

違法的成本是很大的,被監獄關押可能僅有幾年,但是被“社會”關押可能就是一輩子。一旦走錯,想回去很難,即便是你已經回頭,但是,那一道道牆、那一道道防線,早已經為你築起……

同樣的,我們也需要反思,為什麼不能接受一個已經受到懲罰的人?為什麼不能接受一個已經對社會無害的人?佛說寬容是一種智慧和力量。

所以,人一定要有敬畏之心,敬畏蒼生、敬畏法律,恣意踐踏他人生命財產者,必受天下蒼生唾棄,藐視良善之法者,必受法律嚴正制裁,不要等到受到懲罰時才後悔。


我是雷家茂,感謝您的關注與支持!

他,還能回去嗎?

以正義之心,行正義之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