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承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律师助当事人获得全额赔偿

【委 托 人】原告深圳市XX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件分类】民事案件

【代理单位】广东冠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周海 律师

快递承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律师助当事人获得全额赔偿

01 基本案情

原告委托被告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承运一批设备,设备总价值58700元,运费80元。

原、被告双方除了《XX寄方存根》外,均无书面文件证实运输合同的基本要素,即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规格、送达地址、运费、货物价值等,双方均为电子信息往来。

在货物的承运过程中,由于运送货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承运的货物全部毁损灭失。起诉之前,原告多次沟通被告,要求被告承担货物损失,退还运费无果。

02 本案难点

本案系快递包裹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导致的纠纷。

本案原告未就快递货物进行保价,而快递包裹系给据邮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根据《邮政法》的规定原告最多只能获得“资费的三倍”的赔偿,总计240元。但原告方的实际损失却高达58700元,上述赔偿方式显然不能令原告方满意,而且显失公平。

03 代理过程

接受委托后,周海律师团队在查阅大量案件材料的基础之上,从细微处着眼,厘清案件细节,并提出辩论意见:

1、虽原、被告双方没有书面的运输合同,但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货物规格、送达地址、运费、货物价值等,双方均有电子信息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首先,原告委托被告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承运一批设备,但是被告称运输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该批设备全部毁坏,且损坏的货物被遗弃在路边。被告不能举证其免责事由,因此被告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原告与常州XX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即银行转账记录可知该批设备总价值为58700元。因此,被告需要承担的损失额度为5870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被告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作为受损害方的被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原告深圳市XX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快递费,被告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收取了快递费,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被告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快递服务。但是被告却在运输过程中将快递完全损坏,以致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指定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已经构成根本违约。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总计58700元。

04 案件结果

1、被告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分公司退还原告深圳市XX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运费80元;

2、被告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分公司赔偿原告深圳市XX 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货物损失58700元;

3、案件受理费635元由被告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深圳市XX速递有限公司分公司承担。

律师的代理意见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成功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圆满解决了问题,本案顺利结案,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05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2、《邮政行业标准》附录A

A.3.2 快件丢失

快件丢失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快件发生丢失时,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

b) 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c) 对于没有购买保价(保险)的快件,按照邮政法、邮政法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办理。

A.3.3 快件损毁

快件损毁赔偿应主要包括:

a) 完全损毁,指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

b) 部分损毁,指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3、《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以书面合同确定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免除或者限制企业责任及涉及快件(邮件)损失赔偿的条款,应当在快递运单上以醒目的方式列出,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条 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06 案件拓展

消费者支付快递费,快递公司收取了快递费,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了有效的合同关系,快递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完成快递服务。在运输过程中,由于快递公司工作上的失误等原因,物品丢失或者损毁,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当初快递物品的发票等价值证明,快递公司都应照价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否保价,都适用于《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关于损失赔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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