癌症患者行凶后自杀,谁该为他的行为买单?

近日,长春一身患癌症的男子杀人(下称“癌症男”)后自杀,该事件造成至少一死一伤,不禁令人唏嘘。那么其中涉及哪些法律责任,受害人如何索赔?

癌症患者行凶后自杀,谁该为他的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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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刑事责任。大家都了解,癌症男已经死亡,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会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另外,除非经过调查,发现癌症男与他人共谋杀害他人,该案一般也不会涉及其他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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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无法追究并不影响癌症男家属民事责任的承担,这里的民事责任主要有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赔偿金,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癌症男妻子是否要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不承担责任,该向谁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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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妻子不直接承担该债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需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丈夫行凶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形,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由妻子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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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害者家属可向癌症男继承人索赔。癌症男已经死亡,并不代表其生前欠下的债务就归于消灭,只要癌症男生前有财产,就会产生继承,其妻子、子女和父母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受害者家属可向他们索赔。但是,癌症男妻子、子女和父母赔偿的金额仅限于他们继承财产的金额,也就是说,如果癌症男可继承的财产不多,或压根没有什么财产,那么受害人一方很可能就得不到多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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