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功成:要用好慈善法,先搞懂幾件事

4月7日下午,中國慈善聯合會《慈善法》系列培訓開講,全國人大常委、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慈聯學術委員會主任鄭功成回顧了慈善法誕生的過程, 他表示慈善法就是要營造一個人心向善、人人行善的社會氛圍,其制定目的是要打造一個有利於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的制度環境 。鄭功成教授重點講述了慈善法需要深入領會的幾處要點,他表示,我們要為慈善事業立法,上升到法制軌道,首先一點就是要澄清我們對慈善的認識,要為我們評價慈善組織、慈善活動提供基本的依據和基本的標準,這是慈善法的重大意義和實用價值。

現場還向學員發放了大禮包---鄭功成教授主編的新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解讀與應用》,如果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中慈聯下期《慈善法》培訓。

培訓乾貨|鄭功成:要用好慈善法,先搞懂幾件事

慈善事業必須運行在法治軌道上

慈善法的根本目是為了發展慈善事業,就是要掃除阻礙慈善事業發展的障礙,要強化支持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要營造有利於慈善事業發展的氛圍,這個立法宗旨是非常清楚的。在9月1日慈善法實施後,如果慈善組織如雨後春筍般大量湧現,慈善活動開展起來更加方便了,這部法律就算是真正打開了中國慈善事業發展的大門,慈善行業未來的大格局就會敲定了。

中國目前每年捐贈額已在1000億元上下,這麼大的慈善資源,它的募集、使用、管理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範,那必然是要出問題的。現代社會的價值取向多元化、利益多元化、意識形態多元化,需要法律不斷從正面牽引,慈善法就是將慈善的特殊分配機制,納入到社會財富分配共享機制裡,能夠促進各階層向上流動,不被下沉固化為階級,這是制度上的一個昇華。所以,慈善事業必須運行在法制的軌道上,慈善法發出了民主的宣誓性的積極信號。

慈善活動須注意四大原則、四個禁止

慈善活動應遵循“四大原則”:合法、自願、誠信、非營利。“合法”對於公權力機關來講,是“法有規定必須為”;對於慈善組織或公眾來講,則是“法無禁止即可為”。“自願”是平等的前提,整個慈善事業的參與者在道德層面的反映就體現在了“自願”兩個字上。“誠信”對參與慈善活動的各方都有要求,比如捐贈人諾而不捐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受益人將善款挪作他用就是道德品質的嚴重問題了。“非營利”不是指慈善活動不能有盈利,而是指不能將慈善活動的收益在慈善組織內部當做利潤分配,應全部用於慈善項目或機構發展等慈善用途。此外,慈善活動還應注意“四個禁止”:“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慈善財產可投資,允許投資成常態

關於慈善財產是否能夠投資,慈善法中規定是可以的,其中重大投資決定應當經決策機構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才行。另外,“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可以解讀為,慈善組織募捐到的錢是可以用於投資的,除非捐贈人做出約定不能用於投資。也就是將草案中的“不得投資是常態,允許投資是例外”;變成了現在的“允許投資是常態,不得投資是例外”,這在慈善觀念上是一種變革和進步。

慈善行業組織需建立行規,加強組織評估

利用第三方機構對慈善組織進行評估,這是一個國際經驗,因為慈善組織的公信力不適合由政府來監管約束,應該依靠行業的自身力量和組織的內部治理來體現。我們希望慈善行業組織能夠做好自律,建立起慈善領域的行規,因為與別的行業相比,慈善更加需要自律,更加需要規範,但是這個行規又不應該被行政化,我們希望中慈聯能扮演好這個角色。

信息公開有邊界,評價透明要有就依據

要求慈善組織信息公開,這是慈善法發出的非常明確的信號。“信息公開”作為一章把基本原則說清楚了,哪些是必須公開的,規定公開的如果不公開就違法了;規定公開的如果公開了就合法了,所以慈善組織做信息公開是有一個邊界的。大家評價慈善組織的透明度要有一個基本的依據和標準,不是按照個人意願和標準來去隨意要求公開信息的,立法的本意是要保證慈善事業有序、健康、正常的發展。

培訓乾貨|鄭功成:要用好慈善法,先搞懂幾件事

精彩問答環節啟動!

在課程的後半部分,鄭功成教授針對學員們的提問,給出了精彩回答,快來看看這些問題有沒有解決你的疑惑?

學員

請問慈善項目的剩餘財產應該怎麼處理?

鄭功成教授

慈善法裡有規定,可以參考第57條。再說明一下,剩餘的慈善財產有兩種處理方式,一種是慈善組織清算時的情形,應按照慈善組織章程的規定,選擇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組織轉交剩餘財產;沒有規定的由民政部門出面轉交,並向社會公告。另一種是慈善項目終止時的情形,應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議處理,或轉移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項目,要充分尊重捐贈人的意願,這就是慈善事業的一個特性。

學員

有一些地區存在將慈善組織直接登記為事業法人的現象,還可以享受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是否和慈善事業的發展趨勢不符?

鄭功成教授

我認為這種情況是一種退化,因為把慈善組織變成事業單位不是我們改革的方向,慈善法公佈實施後,應該按照這部法律的規定來執行,現在登記為事業法人的組織首先要被認定為慈善組織,才能夠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

學員

請問一個實際發生的問題,現在有商業地產單位向我們機構捐贈用於兒童活動的場地使用權,但目前解決不了稅收和發票的問題,一直這樣拖著,請問在慈善法頒佈了以後,會有怎樣的解決辦法?

鄭功成教授

我現在只能說法律裡面是把捐贈房產包括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作為了可以捐獻的財產,你剛才講的就需要我們下一步的治理政策出臺,包括房屋的使用權、產權,慈善法目前沒有辦法操作,還要有細則,立法者的意圖不應該存在障礙,因為捐贈是實實在在的,這個場所是可以使用的。法律裡面的原則規定,要通過什麼樣的方式真正落地,這需要大家共同督促,否則有些條款可能就落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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