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新规:集资案件投资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执行

​今日,两高一部印发并实施《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比例返还。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尽管是两高一部的意见,但对实务操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也是作为办案的一般性依据。其中,提出的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退赔,是对现行执行程序的一次突破。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一是执行标的物是否限定为投资的财物。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集资参与人将财物交付给违法行为人后,该财物往往已转化为各类其他形式的财产,如股权、实务等级。从《意见》的规定看,并未明确限定为最初交付的财物。但从“涉案”的财物看,至少被冻结、扣押的财产与非法集资案具有明确的关系,对此类财物,才可以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此举是基于公平的角度保护投资人权益的一种价值选择。

二是优先执行是“一般”情况下,并非“必须”。实务中,可能部分被扣押的财物涉及被抵押、添附以及涉及职工工资、农民工权益等、税费等,故留下一定的操作空间。

三是如何运用这一规则。建议投资人要立即启动刑事裁判的执行申请工作。因很多非法集资案件,被告人已涉嫌多笔诉讼,故刑事判决已认定的损失,投资人(意见中称为集资参与人)应当及时启动,并要求优先分配、优先执行。

重要新规:集资案件投资人的损失,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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