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必要性審查,顧名思義,就是對於關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如果審查後認為有繼續關押的必要性,則繼續關押;如果認為沒有必要性再將當事人關在看守所了,則向公安機關建議釋放或者變更取保。
刑事訴訟法曾有此規定,2016年1月最高檢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對該制度的進行了細化規定。合理適用該規則,可能事半功倍。具體如何操作:
一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律師、當事人自己都有權提出申請。近親屬在刑事訴訟中,包括配偶、父母、子母和同胞兄弟姐妹。這些人都可以提出申請,要求進行羈押必要性進行審查。
二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具體辦理部門。羈押必要審查目前僅限於逮捕後的當事人,不包括拘留階段。但從試行規定第二看,適用的對象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見既包括審查起訴階段,亦包括審判階段。而從2013年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617條看,明確規定了審判階段的羈押必要審查由公訴部門負責 。結合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辦理的規定同學8條,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受理。可以看出,目前的刑罰執行監督科(處)或監所檢察科(處)是負責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部門,家屬或律師應向前述部門提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三是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程序。家屬可結合刑事訴訟規則和必要性審查性的規定的要求,提出證明當事人無羈押必要的證明材料,報送審查部門。刑事執行檢察部門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三個工作日提出是立案審查的意見。對於可能符合法定情形的,將製作立案報告書,經檢察長批准後立案;如不予立案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立案後,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提出釋放或變更措施的建議;
四是影響是否羈押的實體要件。主要包括案件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 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再犯可能性等因素,綜合評價。可以看出,申請書應當圍繞上面的要件展開來寫。具體而言,包括證據變化導致當事人可能無罪或被判處拘役以下刑罰或免刑、羈押期限與刑期可能會倒掛、事實已查清且證據已固定;以及其他法定從輕情節等(具體參見第18條規定)。
即使到法院階段,仍可以提出羈押必要性申請,在涉及長期羈押的案件中,這是一個重要機會。
那麼,案件經偵查後,移送檢察院,家屬或律師又將開展哪些工作?下期接著講。(作者:寧波 吳專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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