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真象”还是“事实真相”,刑事诉讼法是否使用了错别字?

刑事诉讼法第第51条规定了批准逮捕书、起诉书、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相象,故意隐瞒的,应当追究责任。“真象”是否属于错别字?

刑事诉讼法作为规范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基本法,语言表述上应当坚持严谨性和规范性、准确性。从法律法规检索看,“真象”先后出现在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等级文件中,全国人大及基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中,仅有刑事诉讼法使用了“真象”一词,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共有33部使用“事实真象”,且实施的时间多数为2000年以前。而使用“事实真相”一词检索,法律层面有2018年出台的监察法,中央文件、国务院行政法规共12部,其他规章或规范性文件2000多件。

可以看出,从大数据看,使用 “真象“作为法律用语,是非常少的。而从日常生活层面看,真相使用比较普遍。从教育部发布的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看,真相与真象并非异形词。可见,

真象这一词汇的使用,并不准确。但遗憾的是,历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均未修正该处不妥之处。

刑事诉讼程序法的适用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对于是否涉及超期羁押、取证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排除非法证据,如何对证据进行质证,都会运用到大量的程序规则。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重要前提和重要保障。

刑事诉讼程序繁杂,公检法司、监察等各部门发布过大量的规范性文件,这次讨论一个词汇的正确性,实质上是为了引起大家对法条学习的重视。任何案件,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如何保障当事人权利,靠的就是法律、法规、法条。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