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文齊發 互聯網金融黃金業務亮“紅燈”

一個週末過去,互金行業的監管又有“靴子”落地,黃金業務不能隨便做了。

三文齐发 互联网金融黄金业务亮“红灯”

12月14日,央行連發《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三文,對開展黃金業務的相關機構及業務類型予以規範。

三文齊發 央行整治互聯網黃金業務

《關於黃金資產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金融機構互聯網黃金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黃金積存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三文中,以《辦法》為主要約束互金行業文件。

根據《辦法》規定,黃金產品僅限金融機構、國務院和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成立的黃金交易場所向市場提供,有資質的互聯網機構對其代理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可以提供產品展示服務,不得提供黃金清算、結算、交割等服務。

簡言之,黃金產品在互聯網金融機構不能買賣了,如果有代理資格,可以展示正規金融機構的黃金產品。

什麼樣的互金機構可以代理黃金產品?辦法明確,代理銷售金融機構黃金產品的互聯網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 互聯網機構的公司法人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應當具備熟悉黃金業務的工作人員,註冊資本應當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2. 互聯網機構應當具備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許可證或者在互聯網行業主管部門完成網站備案,且網站接入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3. 近三年未受到過金融監管、互聯網行業主管等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

4. 未開展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對黃金資產管理業務,金融機構及代理銷售的互聯網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剛性兌付。

同時《辦法》提醒,金融機構和互聯網機構在向投資者推介黃金產品時,應當向投資者說明產品特性,並提示產品相關風險。應當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建立有效的投資者保護機制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體系,在開展業務前要充分評估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不得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銷售黃金產品。

業內人士對每日金融表示,伴隨著互聯網產品的風靡和風險事件的發酵,非法黃金交易的風險也受到了監管部門關注。

三文齐发 互联网金融黄金业务亮“红灯”

門檻提高 互聯網炒金“緊箍咒”

“整體上,監管承認了互聯網黃金這個市場,為了防範風險也設置一些門檻:一個是3000萬的註冊資金,一個是有相關的從業人員,但沒有特別難以達到的要求。”金融分析師、500金研究院院長肖磊表示。

“3000萬實繳資本,這個門檻在互聯網金融行業來說比較高,能達到的基本是排名靠前的平臺,預計在200家左右。”一位熟悉互金行業的業內人士對每日金融表示。

2018互金雷潮過後,根據調查結果表明,目前在網貸行業中,註冊資本超過5000萬且正常運營的P2P平臺不足300家,實繳資本超過5000萬的平臺僅為三分之一。

據上述人士介紹,按照業務模式不同,互聯網黃金平臺可分為三類:一是黃金ETF基金代銷公司;二是受用戶委託,通過信託產品、債權轉讓計劃等方式,為用戶黃金資產提供理財服務;三是黃金P2P模式,從個人融入黃金,租借給用金企業,收取息差和手續費。

根據上述業務模式看,大多數互聯網平臺的黃金產品,本質上是把黃金ETF搬上互聯網,屬於基金銷售的範疇,已經被納入到基金銷售相關管理規範之中。

另據某銀行貴金屬業務人士表示,互聯網平臺給投資者的預期收益在5%~6%,遠遠高於銀行的2%,但是業務在法律上尚處在灰色地帶,一些小型平臺租賃經營,如果經營不當,發生虧損,無法支付客戶利息的話,可能存在“捲款跑路”的風險。

三文齐发 互联网金融黄金业务亮“红灯”

“此次規範對行業是好事,能讓沉澱的資產流動起來,發揮支持實體經濟的作用。銀行也願意和有客戶資源的互聯網企業合作。”他表示。

“這是金融強監管的體現。此前一段時間,貴金屬投資領域騙局頻發,尤其是在披上了互聯網金融理財的外衣之後,迷惑性更強、波及範圍和涉案金額更大。”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孫長華認為,央行此次新規有助於治理互聯網貴金屬理財的亂象,接下來可能會繼續整頓。他還指出,黃金是貴金屬的一種,除此之外,白銀也佔據了貴金屬交易的很大份額。在整頓了黃金之後,白銀等貴金屬勢必也將納入到整頓的範圍內,以防監管套利。

事實上,自互聯網黃金業務誕生以來,一直遊離於監管邊緣,不少中小型平臺缺乏風控體系和監管機制,存在較大的風險隱患。今年以來,監管部門多次出臺相關政策加強整頓。5月9日,央行金融市場司起草了《互聯網黃金業務暫行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於6月26日又再度發佈《關於徵求黃金積存業務暫行管理辦法意見的函》。

蘇寧金融研究院互聯網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薛洪言認為,“此次新規,著重要規範的是各類黃金理財產品發行行為,這類產品多與黃金價格弱相關、與實物黃金強相關,或抵押、或租賃、或實物交割,並以此設計不同的收益規則,與持牌機構的黃金理財產品有明顯的差異,在市場中頗有吸引力,在新規下,此類產品再無空間可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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