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公司春節多歇業 快遞員離職也應遵循法律規定

員工與單位一樣都享有炒人的權利,只不過員工炒老闆稱之為辭職,老闆炒員工稱之為辭退,不管是辭職還是被辭退都應遵循相應的法律規定,否則會引發不必要的勞動糾紛。


快遞公司春節多歇業 節後用工“搶”快遞員

與“雙11”、“雙12”不同的是,雖然各大網站打著年貨的旗號再次掀起一波網絡購物潮,但由於快遞業在春節期間的“歇業”,使得年貨不是早到就是遲到。

據《證券日報》記者採訪快遞業某上市公司相關人士瞭解到,由於春節期間,快遞人員也需要回家過年,這使得過年期間快遞無人送達。不僅如此,該人士還向記者表示:“這些回家過年的快遞員過年後能否回來還無法確定。”

根據《證券日報》記者在春節期間在北京市內部分地區的查訪得知,在今年春節期間,除了京東能送自家快遞外,依然在春節期間堅持送快遞的只有順豐速運一家公司。

春節快遞公司普遍“歇業”

順豐速運一家獨大

據《證券日報》記者查閱公開信息得知,在春節到來之前,各大快遞公司早早就貼出了停業通知。其中,圓通、申通、中通、韻達等快遞公司普遍是從農曆臘月二十九日開始停止攬件。

不過,重新開始投遞快遞的時間,各家都有不同。在上述快遞公司中,申通快遞停運時間是截止到農曆正月初五;中通和韻達則是從將停運的截至時間放在了農曆正月初六;而圓通的停運時間則是截止到農曆正月初七。

“春節期間,快遞員回家過年是正常情況,整個行業在春節前後都存在無人可用的問題。”一位快遞公司內部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如是說。

事實上,早在農曆臘月二十九日前,快遞業就已經出現人員不足的情況,有一位消費者向《證券日報》記者抱怨稱:“我前幾天找了好幾家快遞公司都沒有人接單,還有快遞員向我推薦在順豐速運寄快遞。”

另有消費者向《證券日報》記者抱怨稱,本來想在春節前期把水果給預訂下來,結果對方說由於快遞停業的關係,水果無法在春節前運達,最後,家裡只能到超市去現買。

從上述情況可知,快遞公司在春節前夕就已經開始出現用工缺口。這使得多數快遞公司只能選擇春節期間停工。

根據《證券日報》記者在北京市內部分地區春節期間的調查得知,與節前熙熙攘攘的多家快遞車出現的景象不同,在多數人回家過年期間,北京市內的快遞公司僅有順豐速運一家在運轉。

快遞業節後用工吃緊

多公司“出招”搶快遞員

事實上,對於快遞公司來說,春節後的用工問題也是一大難題。

“快遞業用工是整個行業都普遍存在的一大問題。”一位快遞業上市公司內部人士向《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快遞業是個勞動密集型行業,由於每個城市都要有多個網點,每個網點要配備多個快遞員,因此,快遞業所需要的快遞員是個很大的數字,然而,由於快遞公司不知道這些快遞員能否在年後都回來上工,因此,快遞公司在節後普遍存在用工問題。”

有業內人士分析稱,春節之後用工吃緊的原因有多種,例如一些快遞員想在春節過完元宵節後再回來上工的因素,還包括,春節過後,很多企業都在招聘,使得很多快遞員、特別是一些90後快遞員辭職改行。(節選自證券日報)

快遞公司春節多歇業 快遞員離職也應遵循法律規定

快遞員離職也應遵循法律規定

快遞員流動實屬正常,在這些流動的人員中有被辭退的,有主動辭職的,但不管是辭退還是員工主動辭職都應遵循法律規定。

勞動者可以辭職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員工主動提出不再續簽,雙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補償。一般公司會提前30天徵詢你本人是否續簽的意見,員工應當照實答覆是否續簽。

員工主動辭職,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雙方協商補償方案,實現離職。

只要員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辭職,用人單位沒有任何理由滯留員工,除非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才可以拒絕辦理離職手續。有的崗位因涉及機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長不超過6個月的時間。但是員工必須履行提前30天書面辭職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則要賠償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

除了預告解除勞動合同外,員工還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具體可隨時辭職的情形如下: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也就不用等一個月了。

原則上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而那些主動辭職的員工並不享有獲得經濟補償金的權利。

但若勞動者是“被迫辭職”的話,就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這些情形包括用人單位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未按規定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在上述情形發生時,勞動者以上述原因向單位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後雙方勞動關係即告解除,此時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補償。

雖然每個公司的員工辭職會有不同的處置方式與時間,但辭職會涉及到經濟補償金問題,還涉及到社保、檔案及最後一個月工資問題,一般情況下員工在完成工作交接後,便可正式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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