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变“相互宝”,保险与互助,是一回事吗?

就在昨天,2018年11月27日中午12点起,上线41天、狂揽2000多万用户的“相互保”更新升级,告别保险定位,变为网络互助形式的“相互宝”,原因是信美人寿与支付宝合作的相互保产品涉嫌违规。

新的“相互宝”是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背后不再对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之前的支付宝、蚂蚁金服与信美相互保险社三方合作,现在信美相互退出,蚂蚁金服成为这款网络互助计划的最大的组织者与推动者。并且提出,升级后,用户获得的保障不会有任何改变。

升级为互助平台后,“相互宝”针对之前争议较大的地方进行了优化:

(1)每位用户在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总分摊金额不超过188元,如有多出部分全部由蚂蚁金服承担。

(2)管理费将从原来的10%下降到8%。

(3)未来如果“相互宝”的参与人数低于330万,计划也不会立刻解散,我们会继续为用户提供一年的大病保障。

“相互保”变“相互宝”,保险与互助,是一回事吗?

由“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一个字的差别,究竟会有多大的不同,我们一起来看看背后的真相。

“相互保”的定位是保险,它是建立在《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相互保团体重症疾病保险》的基础之上的。既然是保险,那么肯定有相关的法律机制和监督机构来进行约束。那什么是保险呢?

“相互保”变“相互宝”,保险与互助,是一回事吗?

保险,就是一种契约经济关系。它是由这些机制和机构约束着:

1、对于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根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规定,必须要向我国的银保监会备案,通过专门的专业考试后,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和有效的工作证件。从各方面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与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误导和欺诈销售,保监来对市场行为进行监管。而且一个保险销售人员只能在一家保险公司或者保险经纪公司备案上编,以保证其从事的保险销售工作的纯粹性。

2、对于保险公司的成立,根据《保险法》第67条的规定,必须首先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通过,工商管理机关才能核准设立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

3、要想成立保险公司,必须具备《保险法》第68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受到哪些法律保护呢?《保险法》、《合同法》、《婚姻法》、《个人所得税法》、《继承法》等,都对这份保险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是受到法律法规和国家部门严格保护的契约合同,安全性和稳定性都非常高。

“相互保”变“相互宝”,保险与互助,是一回事吗?

互助保险(又叫相互保险)又是什么东西呢?其实,这种互助计划根本称不上保险,它其实就是把素不相识的人聚集在一起,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别人,也给自己一份保障的自发行为。它是不具有强制性的,自己帮助了别人以后,不能强制地要求别人在自己发生风险的时候伸出援手。所以,这种网络互助的慈善性质更多一些。这种模式,更像是一种共享经济,和共享自行车一样,更多的则是依靠大家的自觉和信任。

“相互保”变“相互宝”,保险与互助,是一回事吗?

那有相关的法律和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吗?

由于网络互助计划属于诞生不久的“新生儿”,所以监督机制并不明确,我国目前制定的法律中,没有具体针对互助计划的这一规定。所以,目前仍然处于运营平台自我约束的阶段。

自我约束会起到多大的作用?我们不得而知。

只知道,野蛮生长中的各种网络互助平台,由于运营水平参差不齐,经营规模大小不一,风险控制漏洞多,甚至有人借网络互助平台之名,行诈骗、非法集资之实,更难回避骗保、套保这些传统保险公司尚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

所以,之前“相互保”与今天的“相互宝”已是天壤之别,责任主体、行业性质均发生剧大变化。

前者是受各种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的被保险人,是受到《保险法》严格约束、受到偿付能力监管的保险公司发行的产品。后者是只能靠运营平台自我约束的网络互助产品,且这一领域鱼龙混杂,模糊不清。

是不是互助保障计划都不好呢?

做任何事,都要用辩证的观点看问题,才能客观、实际。参保人数众多、信用保证、保费定价、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偿付能力,这6处是区分现代保险制度和互助计划的最明显的界限的所在,想要做好相互保险,除了有必要的监督机制和管理机构之外,要向现代保险制度看齐,把这6个方面做好,也能取得不错的成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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