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向襲警辱警“亮劍”,堅決維護執法權威

從2019年2月1日起,《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正式實施,這是第一部維護民警執法權威的部門規章,民警依法履職將受保護。

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和民警執法權威,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徵求意見基礎上,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機關維護民警執法權威工作規定》。《規定》明確,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不受妨害、阻礙,行為人實施侵犯民警執法權威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零容忍——向襲警辱警“亮劍”,堅決維護執法權威

近期,我縣發生了兩起襲警辱警案件,違法行為人都得到了應有的懲罰。

案例01

1月22日20時許,工業園派出所接到轄區某酒店工作人員報警稱:一名酗酒人員鍾某在大廳辱罵工作人員,不肯離開。

接警後,該所民警立即抵達現場制止滋事的酗酒人員鍾某,在勸說和帶離過程中,鍾某以躺地辱罵、推搡、威脅的方式拒絕配合民警執行公務。民警將其強制帶離現場的過程中,依然做出吐口水等侮辱、攻擊行為。

經縣局治安大隊調查,鍾某因故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被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零容忍——向襲警辱警“亮劍”,堅決維護執法權威


案例02

1月21日22時許,高興派出所接到高興村村民報警稱:他在送一名酗酒人員劉某回家後,被該酗酒人反鎖在家中,不讓他離開。

接警後,該所民警立即抵達現場制止滋事的酗酒人員劉某,試圖勸說劉某醒酒後再與報案人協調矛盾時,劉某一直對民警進行辱罵、推搡。

於是,民警試圖口頭傳喚劉某到該所接受調查,但劉某拒絕前往,當民警準備將其再次帶回所裡時,此時情緒激動的劉某突然攻擊一名輔警臉部,處警人員立即制止劉某玲的過激行為,並強行將其帶離現場,劉某又採取躺地、辱罵、推搡民警的方式阻礙民警帶離

經治安大隊調查,劉某因故意阻礙民警執行職務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零容忍——向襲警辱警“亮劍”,堅決維護執法權威

零容忍——向襲警辱警“亮劍”,堅決維護執法權威

怎樣會構成襲警、辱警、阻礙公務執行呢?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是什麼?以下幾類行為千萬不能犯:

1、暴力襲擊;

2、車輛衝撞、碾壓、拖拽、刮蹭;

3、聚眾鬨鬧、圍堵攔截、衝擊、阻礙;

4、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

5、威脅、恐嚇、侮辱、誹謗本人及其近親屬;

6、誣告陷害、打擊報復本人及其近親屬;

7、惡意投訴、炒作;

8、侵害本人及其近親屬個人隱私;

9、錯誤追究責任或不公正處理、處分;

10、執法權威受到侵害的其他情形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

在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因對抗警察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警察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辱罵執法執勤警察,會被刑拘;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執行公務的,會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是“世界上最有安全感的國家之一”,這一成績的取得,得益於廣大活躍在執法執勤一線、默默守護家園平安的民(輔)警。即使他們有可能面對造謠、誹謗、質疑甚至暴力、仇恨,他們不懼受傷,也不怕犧牲,就怕傷心,就怕自己倒下了,背後就會有更多無辜的群眾受傷!

請勿讓警察流血又流淚!

我們嚴正申明:堅決維護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任何襲警辱警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請勿觸雷!

零容忍——向襲警辱警“亮劍”,堅決維護執法權威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