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10萬元?寧波女子跳槽被前東家告上法院!節後換工作別光盯著薪酬了

在寧波高新區一家房產中介工作了3年,周娜(化名)在跳槽後被前東家告上了法院,最後法院判決其支付違約金5萬餘元。這是怎麼回事呢?

每年春節後的這段時間,是上班族跳槽的高峰期。找新東家時,很多人都把薪酬待遇放在重要位置,卻忘記了一件事——可能和前單位有過關於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

律師提醒大家,離職後,應遵守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條款的約定,保守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在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前提下開展新的工作。要知道,跳槽後因此被前東家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例有不少。

賠10萬元?寧波女子跳槽被前東家告上法院!節後換工作別光盯著薪酬了

寧波招聘會的盛況(資料圖片)。王鵬攝

跳槽後挖走企業客戶,保全公證來維權

“員工離開單位後,不但挖走原來的客戶,還盜用公司的相關圖片仿冒企業專利產品進行銷售,實在太可惡了。”近日,餘姚一家企業的工作人員來到餘姚市公證處,要求對公司郵箱內的相關郵件及網站進行保全證據公證。

小王原是該企業的技術研發人員兼銷售主管,因故離開公司前,雙方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並且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單位也給予了小王一定的競業限制補償。“沒有想到,他離開後利用當初在公司學的技術,仿冒我們公司的專利產品在線上線下銷售,還把我們的客戶給挖走了。”

該企業代理人告訴公證員,當初並不知道小王做的這些事。巧合的是,其中一位被小王挖走的客戶,錯把發給小王的郵件發送到了小王原來在該企業時使用的郵箱。原來,該企業員工所使用的郵箱均是公司自主申請的,統一配發,待員工辭職後回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產生訴訟糾紛的時候便於取證。

隨後,公證員便按照該代理人的要求,為企業辦理了郵件及小王在線上進行銷售的相關網頁的保全證據公證。接下來,企業打算追究小王違法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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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的房產中介員賠了5萬多違約金

在高新區一家房產中介工作了3年的周娜(化名)則在跳槽後和前東家對簿公堂,法院判決其支付違約金5萬餘元。

周娜在前房產中介工作了3年多。雙方簽訂有協議,約定周娜在離職後24個月內不得在寧波與原單位在同一行政區劃內,與原單位經營同類業務或在有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如違反該約定,應支付違約金10萬元。周娜離職的次月,單位向其銀行賬戶支付2000元,並備註為競業限制補償金。

可是,周娜卻在原單位的同一個街道和他人一起投資成立了一家公司,從事和原單位類似的房產經紀業務。前東家自然坐不住了。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周娜向前東家支付違約金5萬餘元。周娜不服,向法院起訴。

周娜認為——自己並非勞動合同法中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不應當成為保密協議及競業禁止條款的約束對象。前單位是傳統的中介行業,信息極其開放,不存在法條描述的商業秘密。自己沒有依靠前單位的‘商業秘密’,而是通過自己購買網站頁面等方式,依靠知識技能經驗開展工作。如果離職後無法繼續使用一般知識技能經驗工作,無疑剝奪了自己的勞動及生存權。

法院審理後認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原告離職後,被告向其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原告離職後違反保密協議中關於競業限制約定,被告向其主張違約金,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賠10萬元?寧波女子跳槽被前東家告上法院!節後換工作別光盯著薪酬了

最後,綜合周娜的收入狀況等,法院判決周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被告支付違約金50800元。

沒及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企業吃了虧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看出,員工簽訂競業協議時要慎重。跳槽後,也要遵守先關約定,在不違反競業限制條款的前提下開展新的工作。

競業限制,對用人單位來說,也是一柄雙刃劍。雖然和員工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更好地保護商業秘密,卻也可能“吃虧”。

陳女士在鄞州一家外貿公司工作了5年,入職時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書中約定,在陳女士離職後兩年內,公司每月按照陳女士在職期間月薪7800元標準給予補償。離職後半年,陳女士要求公司按照約定,支付其每月7800元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

公司表示,雙方基於勞動關係產生的所有權利、義務已在陳女士離職時全部履行完畢。陳女士離職後,公司沒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因此無需支付陳女士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另外,企業還拿出了雙方簽訂的《離職協議書》進行反駁。在這份離職協議書中,有一條內容為“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今後雙方一切無涉”。公司認為,該條款等同於向陳女士解除了競業限制。

可是,企業沒有出具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通知書。由於勞動合同解除實行的是法定製度,而競業限制實行的是約定製度,競業限制具有相對獨立性,其與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相互並列。因此,雖然《離職協議書》中約定了“今後雙方一切無涉”,但企業並沒有就員工是否需要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作出明示,應視為企業沒有向員工作出過解除競業限制的行為。

最終,該案經調解達成和解,企業向陳女士支付經濟補償4.5萬元,確認陳女士今後無需再遵守競業限制協議。

提醒

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兩年

期限內,單位需給予經濟補償

“在上面這個案例中,小王從根本上違約了。”餘姚市公證處的公證員解釋:競業限制條款,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如果該限制條款沒有接觸的話,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單位的是,競業限制的最長時效為兩年,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長對員工的競業限制時間。在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企業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應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否則可能導致競業限制條款不具有約束力。如果無需離職後的員工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還需及時向員工出具解除競業限制協議通知書。

寧波晚報記者 王穎 通訊員 翁洪彪 宋文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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