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離婚後,咋還能繼承到前公公的2套房子?

“我真沒想到,離婚後還能繼承到公公的房產!謝謝大伯,也謝謝公證員。”王莉(化名)百感交集。

前夫去世後,撫養費也沒了著落

王莉是個單親媽媽,女兒6歲。 2011年,她和同為寧波人的小李結婚,婚後生了一個女兒。

曾經花前月下的愛情在日常柴米油鹽的蹉跎中一點點委頓,因為種種原因,王莉與小李在2014年協議離婚。

離婚協議上約定:一套50平方米的房子歸王莉,女兒撫養權也歸王莉。小李每月支付3000元撫養費等。

王莉的收入不高,但有著這3000元撫養費,又有住房,和女兒的生活不算太艱難。

2016年7月,小李因病死亡。這樣一來,3000元撫養費沒了著落,王莉和女兒的生活也陷入了困窘。她只能勉力支撐,經常擔憂不已。

離婚後,王莉沒有再婚,和前夫一家也很少聯繫。在兩人離婚前幾個月,公公老李去世了。婆婆更是早年亡故。前夫還有一個哥哥,叫大李。

“有空,你也來下公證處。”春節後,王莉接到了大李打來的電話。當時,王莉有點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

女子離婚後,咋還能繼承到前公公的2套房子?

前公公的老房子拆遷,分到4套新房

原來,2013年,公公老李所在城鄉接合部的老房子被拆遷,根據拆遷安置協議,老李可以分得4套房屋。2016年年底安置房竣工,老李家得到了4套新房。近期,大李為了做房子的不動產權證來到了寧波市鄞源公證處。

大李本來覺得,弟弟已經亡故,又早年和妻子離婚,這4套房子都應歸他所有。他也考慮過,給弟弟的女兒一套房子。根據大李提供的證明材料,公證員審核後對他進行了法律釋明:“老李生前沒有立下遺囑。老李死亡時,繼承開始,大李和小李同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一般應均等。小李在老李死亡後生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小李繼承時與王莉還在婚姻存續期間而且沒有特別的約定,《離婚協議》對此也沒有約定。因此,小李雖然在2016年死亡,但由於老李財產沒有分割,小李妻子王莉和女兒對老李遺產有轉繼承權。所以,大李與小李家應該各得2套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然對於繼承份額也可以經協商一致不完全均等。”

大李聽了公證員的講解,想想弟弟死得早,眼睛有點溼潤。於是,他撥通了王莉的電話,約了王莉一起來公證處辦理公證。

母女繼承到400多萬元房產

近日,大李與王莉相約到鄞源公證處辦理了老李遺產的繼承公證,王莉女兒的繼承由王莉法定代理。

這兩套房子,一套85平方米,一套110平方米,市場價估計有400多萬元。

王莉百感交集,對大伯的明事理相當感激,也感謝公證員的公證。她說,有了這2套房子,她有能力更好地培養女兒,這對亡故的公公也是一種安慰。

公證員指出,因為婚姻成立構成的親屬關係是姻親關係。一般而言,隨著離婚意味著姻親關係的解除,往往意味著關係的疏離。比如,這個案例中大李與王莉,在王莉和小李離婚後,大李和王莉的關係就疏遠了。但是,關係的疏離,並不意味著法律關係就撇清了。

“王莉之所以能對公公的遺產有轉繼承權,關鍵是公公死亡時,王莉與小李還在婚姻存續期,公公的財產沒有分割,然後小李死亡等。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因繼承和贈與的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協議中,又對這份遺產的處置沒有約定。”公證員說,假設其他情況都一樣,小李沒有死亡,那小李繼承的2套房產,也屬於小李和王莉的夫妻共同財產。

公證員說,大李講法理,通情理,也讓這件案子處置起來,順利很多。

寧波晚報記者 王穎 通訊員 張青懷 蘭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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