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出臺指導意見探索創新信用管網舉措

浙江出臺指導意見探索創新信用管網舉措

近期,浙江省委網信辦、省發改委、省信用辦聯合出臺《關於建立網絡信用體系 加強網絡信息服務監管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網絡信用信息記錄和共享機制,強化事前查詢承諾和事中事後監管,構建以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用信息廣泛應用為手段的新型網絡信息服務監管體系。

意見指出,建立網絡信用體系,是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的務實之舉,是構建網絡綜合治理格局的應有之義,也是呼應人民群眾所需所盼的解決之道。

意見提出,按照依法公開、程序正當、保護權益原則,建立網絡運營者紅、灰、黑名單制度,並制定與各自級別相符、輕重適當的不同獎懲措施,鮮明獎勵誠信,嚴厲處罰失信,推動形成“守信光榮、失信可恥”的良好網絡風尚,給人民群眾營造一個公平誠信、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

意見強調,要加強政府部門協同監管、更好發揮第三方機構和網絡社會組織作用、全面落實網絡運營者主體責任,建立健全跨部門網絡信用監管和協同處置機制,創新推進網絡信用體系建設。

意見鼓勵有關地區和部門先行先試,加強創新探索,通過指導網站簽署《網絡信息服務信用承諾書》、開展案例處置、出臺規範性文件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意見的制訂出臺,為加強信用管網提供了制度支撐,對建設社會信用體系,提高全社會信用水平,增強網民誠信觀念和文明意識,都具有積極推進作用。

浙江出臺指導意見探索創新信用管網舉措

關於建立網絡信用體系 加強網絡信息服務監管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全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以及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全省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精神,充分運用網絡信用信息,切實加強網絡信息服務監管,推進網絡信用體系建設,創新探索“依法管網、數據管網、信用管網”舉措,提高網絡綜合治理能力,加快形成多主體參與、多手段相結合的綜合治網格局,根據《網絡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重要意義

隨著網絡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和迭代更新,社交網站、微博、微信、直播、短視頻、小程序等新平臺新應用層出不窮,網上信息源頭急速增長,信息發佈主體日益多元,信息傳播渠道不斷豐富,網絡逐漸成為人們生產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信息平臺和交流工具。

但一些網絡運營者在製作、複製、發佈、傳播信息時,忽視導向,規避監管,甚至挑戰法律底線,導致網絡謠言、網絡淫穢色情等不良信息屢禁不絕,網絡暴力、網絡侵權等惡劣行為時有發生,網絡賭博、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不斷改頭換面,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損害網民合法權益、敗壞網絡誠信環境、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對網絡空間造成較大負面影響。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建立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和“推進誠信建設”,《網絡強國戰略實施綱要》也提出要“推進網絡信用建設”。通過建設網絡信用體系,構建網絡信用管理機制,著力強化網絡信用信息的採集、管理和運用,有利於創新治理方式,豐富治理手段,完善網絡綜合治理格局,促使網絡運營者和使用者自覺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落實“九不準”要求,堅守“七條底線”,確保發佈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規範性,做到誠信辦網、用網、上網。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網絡強國的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全國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以及省第十四次黨代會、全省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會議精神,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的決策部署,按照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信用信息共享、健全激勵懲戒機制、提高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有關要求,樹立網絡誠信理念,建設網絡信用體系,加強網絡信息服務監管,整頓規範網絡傳播秩序,積極打造公平誠信、健康有序的網絡環境。

(二)基本原則

一是法治手段與信用手段相結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加強執法監管。強化公共信用評價結果應用,引導網絡運營者誠信為本,堅持自律。

二是失信懲戒與守信激勵相結合。注重運用約束手段,讓失信者受限,增加失信成本,發揮震懾作用。善於運用激勵手段,讓守信者受益,提升守信價值,培養良好風尚。

三是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相結合。充分發揮政府的價值導向和行政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全流程網絡信用監管體系。有效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鼓勵支持信用服務機構等社會力量積極參與,共同推進,形成工作合力。

四是制度監管與技術監管相結合。加強頂層設計,堅持標本兼治,探索構建信息共享、激勵懲戒、投訴舉報、信用管理等長效機制。積極採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等信息技術,打造“互聯網+信用監管”模式,提升信用監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

三、建立健全網絡信用信息記錄和共享機制

(三)完善實名登記和許可、備案制度。按照《關於深入推進網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註冊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指導督促屬地網站落實網絡用戶真實身份信息註冊,補登存量老用戶身份信息,嚴格審核新用戶身份信息,逐步推動實現網絡空間身份和現實社會身份的統一。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相關許可或備案手續,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實現及時動態更新。

(四)建立完善網絡運營者信用記錄。建設完善底數清晰、分類明確、動態更新的浙江省網信基礎信息數據平臺,加強屬地網站內容數據、網絡安全監管和網絡新技術新應用的評估審核。全面實施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加快建立網絡運營者信用記錄形成機制,及時歸集網絡運營者的基礎信息、不良信息和守信信息。建立完善以網站備案信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日常監管記錄等為主體的網絡運營者信用記錄。

(五)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網絡信用信息的屬性,制定網絡信用信息清單,明確網絡信用信息分類。推動網絡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和網絡安全防護,實現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的互聯互通和共享交換。支持地方政府、有關部門依法與徵信機構等各類社會機構建立信用信息採集、共享和應用機制,實現網絡運營者信用信息交互融合、共同應用。

四、建立健全網絡信用監管體系

(六)施行事前信用查詢承諾制度。建立事前信用查詢機制,將網絡運營者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和信用檔案作為辦理相關許可或備案手續的重要參考。探索實施網絡運營者事前信用承諾制度,簽署《網絡信息服務信用承諾書》,就依法誠信辦網、加強用戶信用管理、保護網民合法權益、抵制有害信息等向廣大網民和社會作出承諾,並承諾違法失信後將自願接受約束和懲戒。違反信用承諾行為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參考。

(七)施行事中信用分級分類監管。按照依法公開、程序正當、保護權益原則,建立網絡運營者紅、灰、黑名單制度。將綜合信用優良,有突出誠信事蹟,示範遵守承諾事項、主動公開《網絡信息服務信用承諾書》,對提升網站誠信水平、維護網絡傳播秩序、促進網絡空間清朗等具有示範引領作用的網絡運營者列入守信名單(紅名單);將因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各類有害信息被主管、監管部門採取約談警示、責成整改、教育訓誡、停止更新、暫停接入等行政管理手段或違反信用承諾的網絡運營者列入一般失信名單(灰名單);將因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被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網絡運營者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結合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對網絡運營者實施分級分類監管、精準監管、綜合監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復機制,保護信用主體權益。

(八)施行事後信用獎懲機制。按照不同公共信用狀況,制定獎懲措施和應用清單,依法開展網絡信用聯合獎懲。加大對列入守信名單(紅名單)和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優秀的網絡運營者激勵力度,探索運用網站可信標識,按照國家規定在實施行政許可、財政性資金和項目支持、公共資源交易等方面採取激勵措施;在市場監管和公共服務過程中,可以降低檢查頻次,享受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綠色通道”便利。加大對列入一般失信名單(灰名單)、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網絡運營者的懲戒力度,綜合運用行政監管性、市場性、行業性以及社會性約束和懲戒。對列入一般失信名單(灰名單)和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較差的網絡運營者,加強日常監督檢查,督促健全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對列入“嚴重失信名單(黑名單)的網絡運營者,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行業)准入、行政審批、銀行信貸、招標投標、企業上市、稅收徵繳、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機制,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五、建立健全跨部門網絡信用監管和協同處置機制

(九)加強政府部門協同監管。根據網信、公安、文旅、廣電、市場監管、通管等部門各自職能,加大對網絡運營者的管理力度,全面應用公共信用評價結果和信用信息,依法加強網絡信息服務內容監管,著力構建以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為基礎、以信用信息廣泛應用為手段的新型網絡信息服務監管體系。建立常態化、長效化的多部門聯合執法督查工作機制,持續開展網絡專項清理整治,依法打擊在網絡上發佈虛假信息、傳播謠言、惡意人身攻擊、實施網絡欺詐以及傳播賭博、暴力、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行為,並將執法記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歸集至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加大技術研發力度,強化技術防範能力,發揮技術力量在整治網絡失信行為中的積極作用。

(十)更好發揮第三方機構和網絡社會組織作用。鼓勵支持有資質的第三方參與網絡信用監管服務,提供智力和技術上的協助和支撐。完善行業自律規範體系,充分發揮互聯網協會、網絡文化協會等各類網絡社會組織作用,把信用記錄作為行業自律的重要內容,推動形成“誠信為本、守信光榮”的良好網絡風尚。

(十一)全面落實網絡運營者主體責任。強化網絡運營者主體責任,監督網絡運營者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認的商業道德及行為準則,注重保護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依法合規地開展網絡經營活動。督促網絡運營者建立信用風險預警制度,對實施網絡欺詐、造謠傳謠、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等網絡失信行為的信息發佈用戶,網絡運營者應按照有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要求,及時向社會公示相關信息,發佈風險提示。要求網絡運營者建立完善舉報投訴處理機制,及時將掌握的涉嫌違法違規線索報送相關主管、監管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進行查處。

六、保障措施

(十二)加強組織實施。各地網信辦、發改委、信用辦要統籌規劃,周密部署,把網絡信用信息的採集、保護和運用擺在重要位置,強化組織領導,狠抓任務落實。鼓勵有關地區和部門先行先試,通過簽署自律承諾或出臺規範性文件等多種方式,建立長效機制,不斷豐富信用激勵內容,強化信用約束措施。

(十三)加強督促檢查。充分利用信息化系統,建立健全信用聯合激勵懲戒的跟蹤、監測、統計、評估機制並建立相應的督查、考核制度。對網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和激勵懲戒措施落實不力的部門和單位,進行通報和督促整改,切實把各項聯合激勵和懲戒措施落到實處。

(十四)加強宣傳推介。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多渠道選樹網絡誠信典型,倡導誠實守信,及時曝光嚴重失信網絡主體,形成輿論壓力。廣泛宣傳各地區、各部門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的做法和經驗,擴大網絡信用管理機制的影響力和警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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