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这两天最热话题是“阿里离职女高管”,一篇情人节软文,引起阿里“现任”和前任“高管“互撕,我们从职场的角度,关心三个子话题:

1、什么样的人才算高管?

2、离职后还能谈前任公司吗?

3、晒公司同事照片是否合法?

什么样的人才算高管

这个子话题绝对是这个事件的焦点,也是撕得比较狠的地方。我们关心的是,如何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企业高管,应该用什么标准,可以考虑两个角度:

1、按P值——阿里内部职级

所谓P值,就是阿里内部的职位等级,阿里采取的是双序列职位等级,分技术路线和管理路线,M属于管理路线,P属于技术路线。

女主说自己是P8-P9,到底是什么水平?大家可以参考下面的表对照一下: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科普一下,以下资料引用作者半佛仙人的介绍:

P6=M1,本科3年工作经验,研究生1-2年工作经验,应届博士起点。

M1就是作为小团队leader,一般带应届生,初级管理者。

P7=M2,专家/经理,本科5-7年工作经验,研究生3-5年工作经验,一般带一条功能模块的线,

小公司的总监跳到阿里往往就是P7,阿里P7也是跳槽最多的,因为内部看不到内部晋升的希望,P7升P8是难度非常高,不纯粹的依赖个人奋斗。

P8=M3,高级专家/总监,一线最高级别,研究生5年以上经验,本科7年以上经验,负责一整块业务的营收,传统意义上的年薪百万就是指的阿里P7。

阿里P8一般去小公司就是各种O,前段时间有一篇文章《29岁成为阿里巴巴P8》被热捧说明P8还是稀缺的。P8以上的阿里人离开,大部分都选择创业,因为其他公司往往也接不住(年薪最高达到200w)。

P9=M4,资深专家,是所有技术人员的梦想,没有固定年限要求,一般要求行业影响力,达摩院挖的那批人,一般就是P8P9左右。M4=总监/核心总监,一般负责几个大框架业务的营收

P10=M5,研究员,是所有技术人员梦想中的梦想。M5分子公司总经理,母公司某事业部总经理。这是阿里高管标准的起点。

P11=M6,M6=集团副总裁,各种CXO,P11是普通技术人员想都不敢想的级别。

P12=M7,往上级的人就基本封神了,例如彭蕾、陆兆禧、蔡崇信、曾鸣。

M10,只有马云一个人了,当然还有人开玩笑说,马云太太是M11。

客观的说,女主做到P8已经非常优秀了,但是,对应上面的列表,女主显然不属于阿里集团高管,没有P10站不住。

2、按头衔——对外说法

所谓头衔,就是对外的称呼,女主对外资料上,有两个头衔“蚂蚁金服集团北京事务总经理、阿里健康家庭医生事业部总经理”。

但是,仅仅从这个两个头衔来看,阿里内部人并不认可“高管”叫法,叫“总经理”只是方便外部对接,含金量不高,一个负责政府事务,一个属于子公司的子项目负责人。

如何判断你是不是高管,在民间,有两个很有意思的说法:

所谓“高管”,就是你的老大没有老大,你的小弟还有小弟还有小弟。

高管title越短,权力越大。

3、按法律——按上市章程

很多人喜欢找法律依据,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显然《公司法》,无法真正定义高管,而且“公司经理、副经理”这种说法,早就落后公司目前盛行的c系列“首席执行官CEO、首席财务官CFO”,或者vp系列,“xx副总裁”“xx高级副总裁”。

如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条款去看,以阿里巴巴官网披露“高级管理层”为例,有一个新发现:

貌似几万人的阿里也只有这19号人算高级管理层,这也是为什么很多“阿里高管”都自称“普通员工”。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小编特定还查了一下,女主所在的“阿里健康 ”2016-2017年公司财报“高级管理层”也没有女主的信息。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所以,评定一个人是不是高管,其实是有标准的,就看你认不认。

离职还能不能谈前任?

不少人在女主微博“阿里编外候补女高管”下,留言指责女主,你不能用这个微博名字,你不应该蹭阿里的流量,但是,女主说,这个流量我蹭定了!

这个子话题,我们关注点是——离职之后,员工到底还能不能蹭原公司的流量吗?能不能谈原公司的是是非非?

这个子话题现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女主都“离开了”就应该“彻底分手”,不应该用任何“前任”东西。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老娘在“这个地方”在这里奋斗过,这段经历不只是属于“那个地方的”,也属于自己的青春,为什么不能回忆?

说一下我们在线下组织活动的一些感受。

我们邀请过一些从知名外企工作过(已离职)的HR同事来分享经验,他们基本都会有非常严格的要求,比如在对外宣传,不能出现“原xx公司HR”,“曾任职xx公司”的字样,现场资料和PPT不能有原公司的logo,所有真实案例必须要脱敏。

这一方面说明外企HR的职业素养非常棒,另一方面也说明外企的离职管理是“规范的”,规范到“不讲人情”。

有一个HR伙伴在线下活动对外宣传上 “使用title不规范”,就曾经收到大洋彼岸美国总部公司的律师函,后果是非常有震慑性的。

对比起来,国内互联网企业宽容度是比较高的,特别是阿里巴巴,比百度、腾讯更是开明。

大家可以对比一下,大量从阿里离职的高管或员工,常年以“老阿里人讲阿里文化”而活跃整个互联网,而从百度、腾讯等公司离职的高管,则显得低调和谨慎得多。

客观来看,阿里容许这样的现象,背后有阿里本身包容的文化和“利他”价值观的功劳,不管你是认可或反对,正是这样“放养式”的阿里基因,让阿里文化在整个互联网生根发芽。

现在看起来,好像离职员工在蹭阿里的流量,褥阿里的羊毛,但是,从更长远的进化角度来看,离职员工也在延续阿里的基因,员工和公司是相互成就的。

再回到话题,离职员工到底能不能蹭流量?我们换到法律的角度来看,这个话题其实涉及到离职管理中“竞业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协议有生效条件:

1、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公司要跟发工资一样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约定失效。

3、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说白了,作为公司,如果你希望员工离开公司后,不进入竞争对手工作,不泄露原公司的商业机密,你得给封口费(经济补偿)。

事实上,很少有公司愿意从“竞业限制”角度为离职员工去“掏腰包”,总是希望员工能从职业道德“自我觉醒”,或者简单的从道德层面去谴责离职员工“蹭流量”,我们认为这个是其实有点“不道德”。

公司付工资给劳动者,只购买劳动产出,并没有支付我们的青春,没有买断我们的经验和阅历。

晒公司同事照片合法吗?

很久很久之前,我们就知道,在朋友圈和各种社交平台,不能晒快递单号、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等涉嫌个人隐私的照片,要晒就也要打马赛克,怕坏人找上门。

后来我们也知道,在社交平台,也不能随便晒未成年人的正面肖像、学校位置,一是保护孩子个人隐私,二担心坏人用照片去行骗或拐卖。

最近这几年我们才知道,在社交平台发表文章,不能随意使用网上的任何图片,即便声明“转载网络”或“权侵即删”也不行,如果图片是有版权,且你没有得到有效授权,一不小心就收到律师函。

在“阿里离职女高管”事件中,不少人吐槽,女主不应该晒跟公司老大的照片,也不能跟名人大咖的照片。

这涉及一个子问题,以后,我们还能不能“友好“的在社交平台晒公司同事照片(合影)?

“CCTV今日说法“2月16日参与报道这个事件,并请律师进行了法律解读。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CCTV今日说法“提醒我们: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核心内容包括两个:

(1)公民有权对个人肖像自由处分(自己p自己的图,怎么都行)。

(2)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肖像(别人p自己的图,未经许可就是不行)。

也就是说,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用于商业目的、公众宣传都属于侵权行为,被侵害肖像权的一方,有权申请赔偿。

即使不是商业目的,只是制作表情包或发朋友圈,未经过权利人允许的,如果权利人主张侵权,法律都会占权利人这一边的。

因此,提醒大家,在得到他人的许可前,以后在社交平台尽量不晒其他人的合照。

1、《伯尔尼公约》,1992年10月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该公约自1887年12月生效,该公约保护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公约保护期限通常是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五十年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照片属于摄影作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好了,今天的话题就谈到这里,你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阿里离职女“高管”到底算不算“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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