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雙方車主相互賠償,怎麼分劃呢?

交通事故,雙方車主相互賠償,怎麼分劃呢?

事情經過:

【2013年3月17日,李某甲駕駛轎車行駛至某小區處時,與由東側非機動車道左轉彎進入國道的張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相撞,致張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張某後經醫院治療無效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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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責任認定:

【經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此事故是因張某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未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進出道路,未讓道路內正常行駛的車輛優先通行;

李某駕駛機動車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而造成的。

張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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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情診斷及費用:

【事故發生當日,張某即被送往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14年3月29日,張某經搶救治療無效死亡。計住院12天。

其傷情經診斷主要為:(1、顱內損傷伴有延長的昏迷;2、創傷性腦疝;3、開放性腦挫傷;4、創傷性硬膜下血腫;5、創傷性蛛網膜下出血。張某在該院治療期間,花費醫療費52843.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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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親屬認為應賠償的金額及計算根據:

【根據醫師醫囑,(張某需要注射白蛋白,在外購藥3100元,醫療費共計55943.34元。)

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30元計算,為360元(30×12);營養費按每天20元計算,為240元(20×12);

張某住院期間按一人護理,護理費參照上一年度省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行業職工平均工資25379元/年的標準,計算為834.38元(25379÷365×12);

張某是城鎮居民,因張某並非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其主張誤工費參照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沒有事實依據,誤工費參照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98.03元/年的標準計算,誤工費為736.37元(22398.03÷365×12)。

張某是城鎮居民,母親何某(1921年出生)生育子女5人,長子張某甲已於2002年去世,張某親屬主張被扶養人生活費參照2013年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032.14元/年的標準計算,不違反法律規定,按張某親屬主張計算為6290.18元(5032.14×5÷4);

張某親屬主張死亡賠償金參照2013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的標準,不違反法律規定,按張某親屬主張計算死亡賠償金為415142.58元(20442.62×20+6290.18)。

張某的喪葬費參照上一年度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4203元/年,計算為17101.5(34203÷2)元,喪葬費並未包含在張某親屬起訴的數額中。

張某駕駛的兩輪摩托車經某價格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估價鑑定,車損為2370元;張某親屬為此支付評估費110元,拆檢費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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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駕駛的車輛信息及事故後所花費用:

【李某駕駛的轎車的車主是其父張某甲。該車在平安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生後,李某父子為張某支付住院醫療費2500元,通過門診一卡通為張某繳款1500元,共計支付醫療費4000元;且支付張某親屬喪葬費17500元。

李某駕駛的轎車經某價格評估諮詢有限公司估價鑑定,車損為5935元;併為此支付評估費300元。】

張某摩托車信息:

【張某是無號牌摩托車的車主,事故發生時,該車並未投保交強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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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後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按照過錯比例分擔。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及中國保監會的相關規定,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李某、張某、平安保險公司賠償責任分擔

【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張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二者對於事故的形成均存在過錯,綜合分析二者的過錯程度及對事故發生原因力的大小,張某應承擔事故70%的責任,李某應承擔事故30%的責任。

張某親屬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按侵權人李某在事故中的30%責任比例予以承擔,故對保險限額賠償不足部分,李某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應該賠償金額及計算法:

【該轎車平安保險公司應承擔的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的費用共計56543.34(55943.34+240+360)元,超過了賠償限額,按10000元計算。

張某親屬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予以支持。

平安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的費用共計436713.33元(834.38+736.37+415142.58+20000),超過了賠償限額,按110000元計算。

平安保險公司應承擔的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的費用2370元,超過了賠償限額,按2000元計算。

綜上,平安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張某親屬損失122000元。】

李某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金額

【扣除平安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的數額,張某親屬還有損失373836.67元(56543.34-10000+436713.33-110000+370+110+100),

對於該損失,李某應承擔30%的民事賠償責任,扣除已支付過的醫療費4000元,喪葬費12369.55元(17500-17101.5×30%),還應賠償95781.45元(373836.67×30%-4000-12369.55)。】

對於李某所駕駛轎車損壞費用金額及誰承擔

【本次交通事故亦造成李某甲所有的轎車損壞,其反訴要求張某親屬賠償其車輛損失、評估費、停車費符合法律規定。

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截止於2014年4月14日法院依法對此轎車採取保全措施時,李某甲支付的停車費為560元。

因張某駕駛的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投保交強險是其法定義務,對於此轎車的車輛損失5935元,張某應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範圍內優先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其在事故中70%的責任比例予以承擔,張某親屬共計應承擔李某甲損失5356.5元(5935-2000+300+560)×70%+2000),因張某已死亡,應由其繼承人即張某親屬在繼承的遺產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雙方車主相互賠償,怎麼分劃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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