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種特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法解析!

七種特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法解析!

七種特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法解析!


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統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為了不加重納稅人負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將幾種特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暫延續執行。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

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根據新《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應當併入當年“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但為了保持政策的連續性,降低納稅人的稅負,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基本保留原先的計算方法,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算納稅,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可分為兩步計算:

第一步確定適用稅率

全年一次性獎金÷12,依據得出的商確定適用稅率

第二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稅率為月度稅率,由年綜合所得稅率換算而來。

當出現“綜合所得”數額達不到納稅標準,而“全年一次性獎金”需要納稅的情況,此時納稅人可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單獨計算與合併計算那種方法稅負更低,需要計算比較才能確定。

中央企業負責人取得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比較上述方法計算,2022年1月1日之後的政策另行明確。

二、股權激勵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2022年1月1日之後的股權激勵政策另行明確),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股權激勵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股權激勵收入包括以下情形:

(一)股票期權。實施股票期權計劃企業授予員工股票期權,股權激勵收入=(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淨收入,作為股權激勵收入。

(二)股票增值權所得。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

股權激勵收入=(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三)限制性股票所得。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

股權激勵收入=(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四)技術人員股權獎勵。股權獎勵是指高新技術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比照上述第(一)、(二)、(三)項規定,確定股權激勵收入。

三、企業(職業)年金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符合《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的,不併入綜合所得,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

(一)按月領取的,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二)按季領取的,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按每月領取額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

(三)按年領取的,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四)一次性領取的,一般適用月度稅率表計算納稅(注意不能按12個月分攤),僅下列兩種情形,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1.個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資金;

2.個人死亡後,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年金個人賬戶餘額。

四、解除勞動關係

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償收入-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在實務中,“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中的“當地”是指縣(市、區),還是設區的地級市,還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從嚴謹統一、便於執行的角度考慮,筆者認為應當是指支付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或統計部門每年對社會公佈“上年職工平均工資”,公眾可方便查詢。

五、提前退休

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個人,按照統一標準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員支付一次性補貼,不屬於免稅的離退休工資收入,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而取得的一次性補貼收入,應按照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實際年度數平均分攤,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一次性補貼收入÷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辦理提前退休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年度數

六、內部退養

內部退養是指職工在未到退休年齡的情況下,經本人申請,單位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養期間,由單位發給生活費。一些單位,基於減員增效、機構改革等原因,還給予職工一定的經濟補償。退養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再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實行內部退養的個人在其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工資、薪金,不屬於離退休工資,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內部退養計徵個人所得稅方法沒有改變,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規定執行:“個人在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應按辦理內部退養手續後至法定離退休年齡之間的所屬月份進行平均,並與領取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併後減除當月費用扣除標準,以餘額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再將當月工資,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減去費用扣除標準,按適用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可分為兩步:

第一步確定適用稅率

一次性收入÷辦理退養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實際月份數+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依據此數確定適用稅率。

第二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一次性收入+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標準)×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適用稅率為月度稅率,由年綜合所得稅率換算而來。

七、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單位按低於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出售住房給職工,職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價部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第二條規定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差價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職工實際支付的購房價款低於該房屋的購置或建造成本價格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七種特殊形式“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方法解析!

以上僅代表筆者觀點,一切以官方解讀為準。如有不同意見,請留言交流!

依據的稅收文件:

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徵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8.《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9.《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提前退休取得補貼收入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

1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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