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将房屋出售,拿了钱才知后悔,晚了!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将房屋出售,拿了钱才知后悔,晚了!

中师讲一个关于拆迁的趣事,关于案件中被拆迁人的所作所为觉得很可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又把房屋进行出售,提前拿了钱,以为捡到了便宜,谁知想要回来都晚了。广大被拆迁人千万不要贪这样的便宜,不然吃大亏的是你。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将房屋出售,拿了钱才知后悔,晚了!

案例:

某市城市房屋进行改造,并对吴某的房屋进行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并无异议且很快签了字,但是因工程进度并不是很着急,吴某的房屋并未进行拆除。以投机炒房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王某,时常在征收地段转悠,并寻找发财的机会。王某听说吴某最近需要资金解决生意周转,便通过熟人介绍与吴某私下进行接触,二人随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支付房屋对价后,吴某协助王某将自己的房屋进行过户登记手续,其后,由于吴某发现安置协议里面的安置用房,市场价值明显高于自己所卖房屋的价值,便向该市房管部门,申请撤销吴某与胡某之间买卖房屋的过户登记。该市房管部门以该过户登记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法律并没有规定已签订安置协议的房屋不能过户为由,拒绝撤销该过户登记,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吴某将该房管部门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过户登记。中师拆迁律师公众号(zhongshilvshi)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又将房屋出售,拿了钱才知后悔,晚了!

详细解答:

本案中,吴某卖掉被征收房屋之后,觉得卖亏了,又要房管部门撤销过户登记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非房屋主管部门所说的,法律不禁止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过户。因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且应当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有关手续,这其中就包括房屋过户手续。基于此条规定,本案中的房屋过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房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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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解答:

本案中,吴某卖掉被征收房屋之后,觉得卖亏了,又要房管部门撤销过户登记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非房屋主管部门所说的,法律不禁止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过户。因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且应当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有关手续,这其中就包括房屋过户手续。基于此条规定,本案中的房屋过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房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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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敖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详细解答:

本案中,吴某卖掉被征收房屋之后,觉得卖亏了,又要房管部门撤销过户登记的行为,虽然不值得提倡,但也非房屋主管部门所说的,法律不禁止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房屋过户。因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的规定,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以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且应当停止办理该房屋的有关手续,这其中就包括房屋过户手续。基于此条规定,本案中的房屋过户行为,属于无效行为,房管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中师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贪便宜吃大亏,如果对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产生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中师拆迁律师公众号(zhongshilv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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