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黨員八項制度

一、黨員發展“推優”制

(一)黨支部確定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必須經過民主推薦。

(二)民主推薦的入黨積極分子應是已向黨支部提出入黨申請、經黨組織三個月左右培養考察、條件較成熟的人員;

民主推薦的發展對象必須從入黨積極分子中產生,且是被列為入黨積極分子培養一年以上、基本符合黨員條件的人員。

(三)民主推薦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工作由黨支部具體負責,積極分子每年推薦次數視黨支部具體情況而定,發展對象一般每年一至兩次。

(四)推薦發展對象時,除組織民主推薦外,還要對擬確定為發展對象的人員進行民主測評(具體見“黨員發展測評制”)。

(五)推薦團員(一般指學生群體)做入黨積極分子和黨的發展對象時,必須經過團組織推薦。共青團組織“推優”工作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堅持標準,確保質量。

入黨積極分子人員名單由黨支部委會根據團組織推薦意見,經支委會論決定,報黨總支批准。

發展對象名單由黨支部委會根據團組織推薦意見和培養人意見,經支委會論討論決定,同時形成黨員發展計劃,依次報黨總支和黨委組織部審批,並報黨委組織部備案。

(六)發展對象經黨總支審批後。

二、發展黨員培訓考試製

(一)黨組織要對入黨積極分子有關政治理論和黨的基礎知識培訓,以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

(二)入黨積極分子在培養考察期間,必須參加集中培訓和統一考試。培訓時間一般不少於40學時。培訓內容主要是黨的基礎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知識、黨的歷史知識及其他有關知識。

(三)培訓考試採用閉卷或開卷形式,試題由組織部和黨校提供。沒有經過集中培訓或參訓缺課超過三分之一課時的,一般不得參加培訓考試。

(四)考試成績合格的,發給結業證書,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結業證書由學校組織部和黨校統一印製和頒發。未取得有效合格證的,暫緩發展。

(五)預備黨員在預備考察期間同樣需要進行有關政治理論和黨的基礎知識培訓,培訓後也要參加統一考試,具體要求與積極分子相同。

三、發展黨員培養考察制

(一)各黨支部要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工作。

(二)各黨支部要儘快為入黨積極分子配備1—2名黨員作為培養人。

(三)黨支部和培養人應切實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教育和培養。建立學習例會制度,每兩週集中活動一次,學習政治理論知識和有關文件精神,交流工作、學習、生活情況,瞭解思想動態、管理辦法以及討論今後學習、工作打算。

黨支部和培養人應鼓勵積極分子參加黨內各種活動(如參加三會一課)的機會,更多地瞭解黨組織,提高黨組織對他們的吸引力。

黨支部和培養人應給入黨積極分子分配一定的任務,給其實際鍛鍊考驗的機會,使他們在實際工作中鍛鍊提高,儘快成長。

(四)培養人在定期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培養考察的基礎上,認真填寫《入黨積極分子考察寫實表》。一般積極分子每半年寫實一次,重點積極分子每季度寫實一次,發展前按季度連續寫實應不少於一年。

(五)為加強黨支部、培養人對學生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黨總支或黨委組織部可定期不定期舉行部、培養人座談,交流經驗。

(六)重視對預備黨員在預備期的培養考察,具體要求同積極分子的培養考察

四、發展黨員預審制

(一)黨支部在提交支部大會討論吸收預備黨員之前,必須將發展材料呈報學校黨委組織部進行預備審查。

(二)黨委組織部組織員辦具體負責預審日常工作

(三)預備材料包括:《入黨申請書》、《思想彙報》、《入黨積極分子培養考察表》、《民主推薦材料及民主測評材料》(團員入黨需提交《團組織推優表》)、《自傳》、《黨課培訓合格證》、《發展對象綜合審查報告》、《討論確定積極分子支委會記錄》、《討論確定發展對象的支委會記錄》等

(四)黨委組織部對黨總部呈報的發展對象的入黨材料,要在30日內進行審查。對材料齊備、程序規範的,要做出同意召開支部大會進行討論的書面批覆,黨支部在討論之前,要指導發展對象按照要求填寫《入黨志願書》;對材料不全、程序不合的,退回原黨支部重新教育、培養和考察。

(五) 對沒有經過上級黨委預審的發展對象,黨支部不得召開支部大會討論吸收為預備黨員。

五、發展黨員公示制

(一)在黨支部大會討論決定接收預備黨員之前,必須按照有關程序將擬接收的預備黨員的有關情況向群眾公示。

(二)公示內容包括: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班級、列為入黨積極分子和發展對象的時間、培養聯繫人,接待來信來訪的單位、地點和聯繫電話等。

(三)入黨積極分子公示以支部為單位,接受預備黨員公示由各黨總支負責。公示時間一般為7天。

(四)公示的範圍一般以公示對象所在院、系務公開欄作為公示的主要渠道。為方便廣大教職工、學生對公示對象進行監督或舉報,要設置公示意見箱和公示電話,並放在比較醒目的地方。

(五)公示期間,個人和單位均可向所在黨支部或上級黨組織反映公示對象的問題。黨委組織部對單位或個人的反映意見要及時調查核實。未經調查核實,不得進行相關發展程序。

(六)公示期滿後,要把公示情況及反映問題的調查結果,在支部大會上通報。對沒有問題或舉報的問題與事實不符的公示對象,要按期提交支部大會討論表決,決定是否吸收為預備黨員;對舉報的問題情節複雜,需進一步調查核實的公示對象,要暫緩討論是否發展,進一步調查核實有關問題,暫緩討論的時間一般不超過三週;對舉報的問題屬實,不符合入黨條件的公示對象,不予發展或取消其入黨積極分子資格;對發現有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公示對象,要根據問題的性質交有關部門處理。

六、發展黨員民主測評制

(一)對經過黨支部一年以上培養考察,擬定為發展對象的入黨積極分子,應由積極分子所在黨支部(團員由其所在團支部)召開民主測評大會,組織全體黨員(全體團員)和本單位群眾對其進行民主測評。

(二)準備每個測評對象的基本情況等有關材料,根據參加測評人數和測評對象名單製作《入黨申請人民主測評表》及《入黨申請人民主測評情況彙總表》

(三)會議主持人清點到會黨員(團員)和群眾人數(到會黨員(團員)數應超過本支部有表決權黨員(團員)半數,到會群眾代表數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宣佈會議的主要議題和程序。

(四)會議主持人向與會人員介紹測評對象的有關情況和黨

支部培養考察情況。

(五)分發《入黨申請人民主測評表》,會議主持人作填表

說明。

(六)與會人員填寫《入黨申請人民主測評表》。

(七)收回《入黨申請人民主測評表》並進行統計。

(八)將測評結果彙總填寫到《發展對象綜合審查報告》相

關欄目中。對多數同志認為屬於“差”的不能確定為發展對象。

七、發展黨員責任追究制

(一)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對不堅持標準,違反規定程序,把關不嚴或弄虛作假的黨組織及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黨支部在發展黨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1、沒有準確掌握培養對象的入黨動機、政治覺悟、思想品質和工作表現,未能定期與培養對象進行談話並認真負責地填寫培養寫實記錄,發現發展對象的某些問題未能向黨支部如實彙報要追究培養聯繫人的責任。

2、沒有向被介紹人解釋黨的綱領、章程,說明黨員的條件、義務和權利;沒認真指導被介紹人填寫《入黨志願書》;填寫培養意見不認真,未能負責地向支部大會介紹被介紹人的情況;被介紹人被批准為預備黨員後,未能繼續做好每季度的考察寫實教育幫助工作的,要追究入黨介紹人的責任。

3、沒有堅持每半年對入黨積極分子進行一次深入考察,指導培養聯繫人、入黨介紹人對發展對象進行培養教育;未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經濟審查;未能對預備黨員深入做好培養教育工作的,要追究黨支部組織委員的責任。

4、沒有指導和檢查培養聯繫人、入黨介紹人對發展對象進行培養教育,以及認真負責地承辦黨支部安排的有關工作;發展的新黨員沒有經過一年以上的培養教育或未經集體討論;討論發展新黨員之前沒廣泛聽取黨小組、培養聯繫人意見的,要追究黨支部書記的責任。

5、未能認真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黨員條件、入黨手續是否完備,同申請人談話不細,考察工作不實的,要追究黨委組織員的責任。

6、沒能組織發展對象參加學校黨校的培訓,未指派專人對發展對象進行審查,審批預備黨員時未能逐個審議和經集體討論、表決的,要追究黨總支書記(機關黨委書記)和黨支部組織委員的責任。

(四)責任追究方式和處理辦法。對發展不合格黨員的責任者的問題調查、責任認定和組織處理,由學校黨委組織員辦公室負責,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由學校黨委具體實施。在查清責任的基礎上,責任個人和黨組織要寫出書面材料,在支部或黨總支委員(機關黨委)會上深刻檢查,有關情況要在本單位內通報,有責任的支部和黨總支(機關黨委)要向學校黨委寫出書面檢查材料並制定改進措施。對通過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違反黨章和《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試行)》接收的預備黨員不予承認,並在支部大會上公佈處理結果。對在發展黨員工作中失職、瀆職、搞不正之風的黨員和領導幹部,要視事實和情節,給予相應的黨內處分。

八、發展黨員談話制度

(一)申請人遞交入黨申請書後、入黨申請人被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後、黨委(黨總支)審批接受預備黨員前,黨組織都需要找本人進行談話。

(二)申請人遞交入黨申請書後及入黨申請人被確定為入黨積極分子後,黨支部書記或黨支部組織委員都要找本人進行談話,指出需要發揚的優點、目前存在的不足及今後努力的方向。

三、在審批接收預備黨員前,學校黨委指派黨委兼職組織員同發展對象談話,做進一步的考察。

1、黨支部要為委派的談話人準備好必備的入黨有關材料,談話人要認真審閱談話對象的《入黨志願書》和有關入黨材料,做好談話準備工作,看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完備,必要時可擬定談話提綱。

2、被指定的談話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約定談話對象進行正式談話。談話形式要莊重嚴肅,其談話內容規範如下:

(1)深入瞭解入黨申請人的入黨動機及對黨的思想認識過程;

(2)深入瞭解入黨申請人對黨的基本知識的掌握及《黨章》的學習情況;

(3)有針對性地瞭解入黨申請人對重大政治事件的立場和態度,結合現實對其進行思想教育,瞭解其是如何學習和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

(4)瞭解和掌握入黨申請人需要對黨說明的有關問題;在肯定優點的同時要嚴肅指出其存在的缺點,並聽取入黨申請人對其缺點的認識和如何改正缺點的想法。

(5)有針對性地瞭解發展對象的工作和生活經歷、家庭和主要會關係及群眾基礎。

(6)進一步幫助其提高對黨的認識、對理論學習的認識,提出思想入黨和履行黨員義務的明確要求,指出努力的方向。

3、談話要講究方式,注意方法,做到既要嚴肅認真,又不致使被談話人產生緊張心理。通過談話,能夠比較明確地瞭解入黨申請人的真實思想狀況。

4、要認真做好對入黨申請人的談話記錄,及時對談話內容和記錄進行歸納整理,將考察意見填寫到申請人的《入黨志願書》第九頁欄目內。同時註明談話時間和簽署自己是否同意接收被談話人為預備黨員的具體意見,並向黨委或黨總支彙報談話情況。

5、被指定的談話人在與入黨申請人談話後,要及時將談話情況和入黨申請人的《入黨志願書》一併反饋給黨委組織部門或黨總支,為黨委或黨總支及時討論審批預備黨員工作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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