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愛時買房不懂這些,分手時往往人財兩空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夥人,廣東省婚姻法研究會理事。

近日微博上報道一起案件引起熱議,有一對情侶戀愛了12年,戀愛期間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分手的時候男方主張分割該套房屋。

女方認為雖然男方有出資,但屬於借款性質,可以適當補償男方。

而男方則認為該套房屋是雙方同居期間共同購買、共同還貸、裝修的房子,屬於共同房產。

最後法院認為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出資購買房子,儘管登記在女方個人名下,但根據法律規定屬於一般共有,遂按照雙方出資的比例,認定男方佔有44%的份額。該房屋評估價440萬,扣除尚未償還的貸款和利息後,房屋歸女方所有,女方補償男方100餘萬元。

可能有些讀者看到這裡會為女方不公,但實際上法院的處理還算公平,符合法律規定。

因為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房產,如沒有特別約定,就按一般共有處理。

何為一般共有?

實際上,一般共有不是一個法定概念。最高法出臺審理同居糾紛司法解釋時,民法通則把共有分為

共同共有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一種不分你我的共有,在財產分割之前是不知道共有人之間具體有多少份額。分割時原則上均等分割,但會酌情考慮以下因素:

1.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

2.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

3.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而婚姻關係裡的夫妻共有財產是典型的共同共有,但還要根據婚姻法的分割規則來處理。

按份共有,則是約定了共有人對共有物享有的具體比例,比如各佔50%。

大家可以打開自己的房產證看看,按份共有會寫明所佔比例,而共同共有則是在份額一欄寫著“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字樣。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在雙方約定不明的情況下,共有人具有婚姻家庭關係的,則推定為共同共有;沒有婚姻家庭關係的,則推定為按分共有。

而按份共有人沒有對共有物約定比例的,則按出資比例來確定份額。

因此,判斷房子的歸屬,首先要看約定,是“共同共有”還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直接按房產證上的比例,除非雙方私下還有書面約定。

共同共有,則基本對等分割,但法院也會酌情考慮出資比例,總體而言不會按照出資比例來。

我們曾經做過的一起戀愛期間購置的共有房產的糾紛,該房產寫著共同共有,但出資全部都是男方的,法院考慮到男方出資的絕對貢獻,判決男方享有90%的產權。正因為這個突出的戰果,這個案件獲得了2013年度廣州市律協的業務成果獎。

在此類房屋裡,爭議最大的就是房屋只寫了一方的名字。

這就有六種可能:

第一,像報道案例那樣,是雙方共同購置的房屋,房產上就顯示不了比例,私下又沒有書面約定,那就按出資比例共有。

第二,由某一方/一方父母出資,但寫另一方名字,有可能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分手時出資方可以要求返還財產。

第三,由某一方出資,但寫另一方名字,有可能是婚房,結婚之後共同共有。

第四,由一方出資,但寫另一方名字,是聯絡感情的贈與,分手時要不回來。

第五,由一方出資,但寫另一方名字,也有可能是借款。

第六,由雙方父母出資,但寫了一方名字,既有可能是借款,也有可能是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在沒有具體的書面證據時,打起官司來,結果的走向跟採取的訴訟策略和掌握的證據密切相關。

舉一個例子,究竟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還是聯絡感情式的贈與?

當王思聰送一位女孩子一輛跑車/一套房子時,我們不能單憑價值大,就認為是以結婚為目的。

當時,如果他們在買房的前後就拍過婚紗照、有談論過結婚的安排、儀式等等,就比較容易認定為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

當一位工資只有3000元的老漢,賣了自己的舊房子,給一位女性買了套房子,單憑這套房子的價值,我們就很難想象這不是以結婚為目的。

當然,我們也不能排除極具法律思維的老漢,這樣買一套房子給年輕女性,玩弄一年半載後,又以不無法結婚為由,要求返還房屋。

我們也不能排除這位老漢其實同時也跟幾位女性交往。

假設是第一種情形,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你手上掌握的出資證據很少,而房屋又寫在另一方名下,這個時候你就很難讓法院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割房屋。

因為,出資多少,是由你來證明的。由於房屋登記在別人名下,人家就有證據優勢,推定整套房屋都是她出錢的。

所以,我建議大家一定要搞懂婚前婚後買房的規則,以免在這個重大家庭資產上掉進坑了。

最簡單的辦法就是:

第一,保留出資證據;

第二,書面約定份額、購房目的、是不是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等等,以便對抗房產證的登記。

作者簡介: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夥人,實戰派家事律師,廣東省婚姻法研究會理事,廣東電視臺、廣州電視臺法制欄目嘉賓,法律評論常載於各種紙媒、官媒。諮詢微信:13600048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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