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專附扣:贍養老人約定或指定分攤協議怎麼寫?(模板)

近期大家都在填報個稅專項附加扣除,小編再普及一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

其中,關於贍養老人這一項,小編這幾天總被問到非獨生子女怎麼書寫約寫扣除和指定扣除呢?

咱們先來看一下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相關條款:

第七章 贍養老人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統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備註:(《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全文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微信公眾號)

辦法中明確規定:“如果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可以由贍養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指定分攤優先於約定分攤。”

那麼問題來了,約定或指定分攤的書面協議該怎麼寫呢?

小編今天寫了個模板,供大家參考交流之用。

個人所得稅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指定分攤協議

被贍養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贍養人關係: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贍養人關係:

贍養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被贍養人關係: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被贍養人關係: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與被贍養人關係:

依據2019年1月1日生效的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稅收法規,被贍養人就贍養老人支出的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事項指定如下:

1.被贍養人就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在贍養人之間採用按年指定分攤形式,分攤方法選擇如下:

□指定分攤比例:被贍養人按照協議有效期內稅法規定的年度定額指定分攤比例,其中:贍養人 指定分攤比例為 ,贍養人 指定分攤比例為 ,贍養人 指定分攤比例為 ;

□指定分攤金額:被贍養人按照協議有效期內稅法規定的年度定額指定分攤金額,其中:贍養人 指定分攤金額為 元,贍養人 指定分攤金額為 元,贍養人 指定分攤金額為 元。

2.本協議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協議有效期如選定的分攤方法需要改變的應由被贍養人重新簽署指定分攤協議。

4.如贍養老人支出扣除金額因稅法修改而調整扣除年度定額的,被贍養人採取指定分攤比例方式的不再另行簽訂協議,如採用指定分攤金額方式的,則被贍養人需重新簽署指定分攤協議。

5.本協議僅用於贍養老人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指定分攤的約定,不構成贍養人各方對贍養老人的約定,贍養老人事項由贍養各方另行約定。

6.本協議未盡事宜,由被贍養人及贍養人各方協商解決。

7.此協議一式 份,贍養人被贍養人各方各一份,該協議自各方簽字後生效。

被贍養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贍養人簽字: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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