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怎麼寫?有些內容必須有

在房屋買賣的時候,可能有的當事人會協商約定不簽訂書面的合同,但如果有這樣的操作一方面是無法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另一方在產生糾紛的時候也很難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所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可以說也是勢在必行的了。

一、合同中要有哪些內容?

1、物業保證金

一定要留存物業保證金(具體金額根據房子性質來定一萬到五萬不等)。特別是商品房,等房主繳納完所有他需要承擔的費用之後,再把物業保證金返還給房主。如果房屋欠費,在物業保證金中扣除。

2、買賣雙方信息表

一定要核對產權證和產權人的身份證信息一致,並查看是否有共有人,如有共有人,共有人必須到場。如果產權人或者共有人不能到場,必須有代理人,並提供授權委託書(最好和產權人通電話核實),核實代理人信息是否與授權委託書上面的信息一致。如果產權人已婚,必須提供其配偶簽字的《配偶同意出售證明》。

3、付款以及交房

資金監管,除去定金和貸款以外的房款必須要要做資金監管,如果交易雙方放棄資金監管,堅持自行交付房款,可能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房屋出賣人無法取得全部房款,房屋購買人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亦無法追回已經支付的房款等。交房時間,一定要明確交房的時間以及違約責任,一定要具體到某一個時間,比如,過戶後1個工作,切記做口頭約定。

二、房屋買賣合同應注意事項有哪些?

1、房屋手續是否齊全

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在沒有將來辦理取得後,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

2、房屋產權是否明晰

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3、交易房屋是否在租

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了,在看完了上文內容之後,相信各位現在也清楚房屋買賣合同怎麼寫了吧。法律並沒有要求房屋買賣合同必須要當事人親自書寫,現實中可以委託律師代為起草,但具體合同的內容必須要建立在雙方自願並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