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剛收假,財政部、稅務總局就發佈了《關於明確養老機構免徵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號)。
其中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
據瞭解,一般房地產企業集團每年的無償借貸行為,涉及金額平均可達上百億元規模。
受惠於該項政策,一般房地產公司每年約節省增值稅稅額上千萬元,減稅效果十分明顯。
各方紛紛對此優惠政策拍手叫好。
但與此同時,大家也疑問頗多:稅收優惠適用主體如何確定呢?企業集團無償借貸與統借統還的區別又是什麼?
小編提醒您,雖同為免稅政策,但切不可將二者混淆,否則容易產生風險和損失。
我們會在下文中對該政策作詳細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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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
一、財稅[2019]20號文要點解析
對於第三條規定,需要注意以下三個要點:
一,該免徵增值稅的政策時限僅限於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只適用於企業集團及其內單位,非企業集團則不能適用該政策;
三,資金的借貸行為必須是無償的,有償的資金借貸行為不適用該政策,滿足統借統還政策要求的,則適用統借統還的有關優惠政策。
二、企業集團無償借貸與統借統還政策的不同點
財稅[2016]36號附件三《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七項規定了統借統還義務,即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包含兩種模式: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藉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三、企業集團的認定
《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59號)文對企業集團的認定做出了最初的認定標準,企業集團應當具備如下條件:
(一)企業集團的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並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註冊資本總和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企業集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該企業集團即告成立。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做好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等4項行政許可等事項銜接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第一條明文規定取消《企業機關登記證》的核發,不再單獨登記企業集團,不再核發《企業集團登記證》,取消企業集團核准登記後,集團母公司應當將企業集團名稱及集團成員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集團的認定應該劃分兩個時間段,採用不同的標準分別認定:2018年8月31日前成立的“企業集團”需要有《企業集團登記證》,自2018年9月1日之後新成立的“企業集團”可以依照國市監企注[2018]139號文的規定進行公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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