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懲!某鄉鎮企業開發公司6名公職人員涉案高達142萬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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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某乡镇企业开发公司6名公职人员涉案高达142万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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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某乡镇企业开发公司6名公职人员涉案高达142万被判刑!

日前,大田法院開庭審理並一審宣判了一起由大田縣監察委移送的鄭某、李某等6人涉嫌職務犯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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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是監察體制改革後,首起由大田縣監察委移送的職務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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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經過

1989年7月,原大田縣鄉鎮企業局出資設立大田縣某鄉鎮企業開發公司(企業性質為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開發公司),李某偉、李某田、蘇某、陳某、毛某、鄭某等6人同屬大田縣鄉鎮企業開發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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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間,該公司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公司收入的代為支付2011-2013年度保險費872400以年終獎名義私分給公司13名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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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013年間被告人李某偉等6人利用職務的便利,共同將公司收取管理的保險費用250800元截留並侵吞併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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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3年間鄭某利用自己經手管理保險費用的職務便利,將由本人保管的保險費挪用303034.06元進行炒股營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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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後,李某偉等人先後到大田縣監察委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退出涉案款項。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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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田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偉、鄭某作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計872400元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李某偉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鄭某作為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

李某偉、李某田、陳某等6人作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採用收入不入賬的手段,共同侵吞公款250800元,數額巨大,六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貪汙罪。

鄭某作為國有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經手管理公款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303034.06元進行股票交易營利活動,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公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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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綜合考慮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後,對李某偉等判處二年四個月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視情予以緩刑及並處罰金。

法條延伸

私分國有資產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貪汙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一)貪汙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汙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汙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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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法官有話說

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作為公職人員,應充分利用手中的權利做有利於人民、有利於國家、有利於社會的事,而不能因為一己私利,觸碰法律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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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來,我院共審結貪汙賄賂案件 29件,判處罪犯 43人,注重發揮刑事審判職能作用,在嚴厲打擊貪汙賄賂犯罪的同時,通過組織旁聽職務犯罪案件庭審,提升廉政教育效果,為黨員幹部敲響廉政警鐘,強化了反腐敗高壓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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