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能否主張全額返還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

妻子能否主張全額返還丈夫贈與“小三”的財產

【案情】

葉某與張某於2002年3月10日登記結婚,系合法夫妻關係。婚後生育二子一女,家庭經濟由張某掌管。近期葉某發現,張某與呂某發生婚外情,張某揹著葉某,出資57萬元為呂某購得商品房一套,該商品房登記在呂某名下。葉某認為,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合法所得的財產屬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應受法律保護;張某與呂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且嚴重損害了葉某的財產權益,張某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呂某的贈與行為應屬無效,呂某應當予以全部返還。故葉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張某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呂某的贈與行為無效,由呂某返還葉某人民幣57萬元。

【分歧】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張某的贈與行為是全部有效、全部無效還是部分有效。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57萬元錢既然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權處分。張某將其贈給呂某是自願行為,應認定贈與行為有效,葉某無權要求呂某返還。

第二種意見認為,葉某有權要求呂某返還一半即28.5萬元,因為57萬元夫妻共同財產中,張某有一半的份額,對自己的一半份額可以贈與,張某對妻子葉某的一半份額無權處分。

第三種意見認為,這57萬元錢是夫妻共同財產,數額巨大應由雙方共同協商處理,任何一方都無權單獨處分。張某私自將其贈與他人,其行為損害了葉某的合法權益,應認定其贈與無效,葉某有權要求全部返還。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共同財產系因夫妻關係的存在而產生的,在夫妻關係未選擇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依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雙方無法對共同財產劃分個人份額,也無權在共有期間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只有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才可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確定各自份額。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為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本案中,張某與葉某並未離婚,張某在與葉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張某的贈與行為嚴重損害了葉某的財產權益,這種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二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的規定,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因該57萬元數額巨大,並非日常生活需要,張某無權單獨處理,其無償贈與呂某的行為損害了葉某的合法權益,有違公平原則,且呂某接受張某贈與的財產並沒有付出相應的對價,不屬於有償取得,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因此,張某的贈與行為應認定為無效,葉某作為財產所有人和利害關係人有權要求呂某全部返還。

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同時應尊重社會公德。本案中,張某因與呂某產生曖昧關係,在葉某不知情且未經葉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呂某,張某的這種贈與行為違反了社會公德及公序良俗原則,依此這種贈與行為也應認定為無效。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本案中,張某的贈與行為無效,葉某有權要求呂某返還全部贈與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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