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手費”要有法律意識,不然會吃大虧

2018年中秋節當天,小編驚聞吳秀波婚內出軌陳昱霖。這都2019年了,我原以為事情已經告一段落了,沒想到1月18日晚,陳昱霖父母爆料稱,其女兒在處理與吳秀波補償一事時,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隨後眾多大咖手撕吳秀波,其中的代表要數王思聰同學,連發四篇微博指責吳秀波。

要“分手費”要有法律意識,不然會吃大虧

  1. 女主應該以繼續曝光為由,要求男主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或者男主主動提出補償;
  2. 女主與男主的交涉過程中,涉及到了補償金的數額;
  3. 男主留下了兩人商討補償事宜的相關證據。

要不說女主傻(和有婦之夫相處七年),不僅僅是傻,而且法律意識淡薄。即便分手了涉及到經濟補償(法律讓沒有分手費一說),也應該諮詢律師,讓律師給一些建議,不然你隨便一個舉動可能都會讓自己陷入被動。

藉此機會我們瞭解一下敲詐勒索罪。什麼是敲詐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客觀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要“分手費”要有法律意識,不然會吃大虧

要“分手費”要有法律意識,不然會吃大虧

需要注意的是,敲詐勒索罪分為既遂和未遂兩種情形,簡單說就是得手和未得手。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懼,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從目前來看,事件女主是否得手不好說,畢竟男主已經支付了部分補償,且女主被刑拘了。

希望女主父母聘請一位好律師,把這件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男主這個決策有些失誤,這個事情本來告一段落,大家更多的是各打五十大板,畢竟民間一般認為小三不值得同情。但是這麼一弄,大家幾乎一邊倒了,一個婚外情最後被硬生生提高到刑事犯罪的高度,這就太過了。

最後附上陳昱琳父母的公開信和吳秀波老婆的聲明。

要“分手費”要有法律意識,不然會吃大虧

▲陳昱霖父母公開信

要“分手費”要有法律意識,不然會吃大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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