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關係不和導致企業經營困難,可以向法院申請強行解散公司嗎?

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離不開其股東會、董事會等內部機構正常運轉,股東會、董事會等內部機構的正常運轉又離不開股東之間、董事之間、股東與董事之間的人員分工和協作,如股東、董事等人員之間出現矛盾,進而造成股東僵局、董事僵局等公司僵局出現,公司的正常經營管理將出現嚴重困難,甚至處於全面癱瘓狀態,公司繼續存續將給股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但股東之間甚至連解散公司的股東會決議都無法做出。為此,《公司法》等法規賦予了公司股東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權利。

公司股東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時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存在下列導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事由和情形之一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衝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但需注意,股東的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不屬於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不能以此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

基於公司自治的原則,出現公司經營管理困難時首先由公司通過自治原則尋找、嘗試解決公司僵局的辦法,如出現董事僵局時更換董事等。

三、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原告主體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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