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关系不和导致企业经营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强行解散公司吗?

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离不开其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正常运转,股东会、董事会等内部机构的正常运转又离不开股东之间、董事之间、股东与董事之间的人员分工和协作,如股东、董事等人员之间出现矛盾,进而造成股东僵局、董事僵局等公司僵局出现,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将出现严重困难,甚至处于全面瘫痪状态,公司继续存续将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股东之间甚至连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都无法做出。为此,《公司法》等法规赋予了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

公司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时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存在下列导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事由和情形之一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但需注意,股东的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不属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不能以此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基于公司自治的原则,出现公司经营管理困难时首先由公司通过自治原则寻找、尝试解决公司僵局的办法,如出现董事僵局时更换董事等。

三、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的原告主体为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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