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段婚姻,
都離不開“忠誠”的守護。
古語有云:
“弱水三千,只取一瓢飲”。
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
然而,
在現實生活中,
“出軌”行為並不鮮見。
面對著配偶的“背叛”,
受害一方常常“挺身而出”
直面第三者,
試圖捍衛婚姻、保全家庭。
此時,
切莫憑藉道德優勢,
罔顧法律約束,
隨意施加暴力,
否則,一旦觸犯法律,
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本期案例中,
老曹就因這事兒領刑五年!
人物介紹
小喬 老曹的妻子
老曹 小喬的丈夫
劉某 小喬的朋友
老孫 老曹的朋友
懷疑:妻子出軌
2017年10月份起,
外面就流傳著關於小喬和劉某
的風言風語,
小喬的丈夫老曹有所耳聞。
一開始,
老曹認為是好事者以訛傳訛,
沒有放在心上。
漸漸地,
老曹發現妻子與劉某交往甚密,
行蹤異常,
於是也起了疑心。
2018年1月8日,
老曹在與小喬手機通話期間,
發現小喬言辭閃爍。
老曹感察事有蹊蹺,
便打電話叫自己的朋友老孫
到家中查看。
老孫以還錢為由登門後,
發現老曹家中可能有其他男性,
便打電話告知老曹。
老曹告訴老孫在家門外守候,
等待老曹回來。
升級:圍堵家中
當日20時許,
憤怒的老曹拖著半截木棒趕回家中。
經過一番搜索,
在臥室廁所內發現了劉某。
老曹頓時情緒失控,
手持木棒對劉某進行毆打。
在將木棒打斷後,
又同老孫一起
對劉某好一陣拳打腳踢。
因覺得不解氣,
老曹、老孫迫使劉某
將身上的衣服、褲子脫掉,
叫僅穿內褲的劉某站到氣溫為2℃左右
的露天陽臺上去吹冷風,
並將一瓢冷水潑到劉某身上。
二人其後一起用刀將劉某
脫下的衣服及褲子劃爛,
威脅劉某休想逃走,
揚言要讓他吃吃苦頭。
突發:墜樓身亡
將劉某困在陽臺上後,
老曹、老孫回到客廳,
因天氣寒冷,劉某幾次欲圖進屋都被老曹打回。
老曹勒令小喬打電話通知雙方親屬,
小喬不願意,
雙方發生爭執。
此時,
陽臺方向傳來“砰”的一聲悶響,
老曹、老孫趕緊前去查看,
原本被困在陽臺上的劉某
已經從陽臺上掉了下去,
趴在地上一動不動。
老曹、老孫傻眼了,
立即撥打了110、120電話報警,
並在現場等待民警抓捕,
到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搶救無效。
經鑑定,
系高墜致顱腦損傷合併胸腹部損傷死亡。
判決:非法拘禁
在一審期間,
老曹、老孫同劉某的近親屬達成調解協議,
支付了全部賠償款,
取得了劉某親屬的諒解。
重慶市黔江區人民法院
審理後作出判決:
老曹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老孫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老曹不服一審判決,
提出上訴。
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理後認為: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第二款規定:“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結合本案
老曹因發現妻子與劉某有不正當關係,出於人的本性和本能,實施一定的過激言行符合常理,但是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本案中,為發洩不滿,老曹與老孫一起非法剝奪劉某人身自由,並實施了毆打、侮辱行為,劉某因難以忍受而翻越陽臺墜樓死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非法拘禁罪。
劉某的墜亡,肯定不是被告人追求的結果,但因其施加於被害人身上的行為已超出常人能夠忍受的限度,被害人為了避免遭受更嚴重的侵害而選擇翻越陽臺,不慎墜亡。二被告人在實施非法拘禁、毆打等違法犯罪行為時,對於自己過度實施的暴虐行為可能引起被害人因不堪折磨而做出翻越陽臺逃跑、自殺等危險舉動具有應當預見和防範的義務。然而,老曹和老孫卻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在主觀上對被害人死亡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其應構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的結果加重犯。
在共同犯罪過程中,老曹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老孫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依法予以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在案發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對二被告人均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案發後,被告人老曹、老孫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兌現全部賠償款,取得諒解,對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本案系因婚姻家庭關係引發的矛盾,在對二被告人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經查,老孫案發後具有悔罪誠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
法官寄語
面對生活中的道德失範者,我們有權利質疑、勸解和正面引導,但絕不能忽視法律的約束、脫離理性的韁繩,用私刑來懲戒,以拳頭來“說服”。任何違反法律、超越底線的過激行為,都將引發相應的法律後果;每個恣意妄為、意氣用事的施害者,都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閱讀更多 法治津南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