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期」桂林市人防辦原主任賴月亮犯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罪獲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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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作為國務院批准建設的國際旅遊勝地和國家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範區,當地黨委政府要求在對石山和自然巖洞進行開挖、擴建、改造時,必須把山體人防坑道工事納入城市建設總規劃,納入國防施工和軍事管制範疇,但有人卻無視黨紀國法,利用職權瘋狂“斂財”,沒有把山體人防坑道工程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任由行賄人私自建設違法建築,破壞自然景觀,嚴重侵害公共利益,最終淪為階下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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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重嚴肅的宣判現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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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桂林市臨桂區人民法院以受賄、貪汙、濫用職權罪判處桂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原主任賴月亮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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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宣判現場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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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

一、被告人賴月亮的受賄事實

2012-2015年期間,賴月亮在擔任桂林市人民防空辦公室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諸葛某、桂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總經理熊某、吳某、秦某、申某、謝某、丁某、唐某、湯某、廖某、桂某、劉某、桂林某投資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黃某、張某、申某、廣西某人防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劉某初、桂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唐某呈、某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廣西某人防工程防護設備有限公司、雷某益、卿某傑、唐某成、邱某英、桂林某房地產有限責任公司、南寧某人防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謀取利益,收受上述人員或上述公司職員給予的財物,共計42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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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賴月亮的貪汙事實

2014年10月份,被告人賴月亮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指示時任市人防辦平戰結合管理科的李某從其科室的業務經費中虛開人防工程排險費發票,拿到財務科李某某處進行報賬套現。後李某某交待工作人員王某辦理此事。2014年11月13日,王某虛開了一張金額為4.8萬元的“山洞人防工程維修費”發票拿到單位財務報賬,並於同年11月20日,從單位財務報出4.8萬元現金,王某扣除10%的稅款後,將剩下的4.32萬元交給李某某。李某某將套取的4.32萬元交給賴月亮,由賴月亮對該筆錢進行分配。其中,賴月亮分得2萬元、李某分得1萬元、李某某分得1萬元,王某分得0.32萬元。 同時查明,案發後,被告人賴月亮退出個人所獲贓款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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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人賴月亮濫用職權的事實

2012-2015年期間,賴月亮在人防工程建設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擅自同意諸葛某、桂林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熊某、桂林市某投資有限公司的黃某、張某在桂林市騮馬山9號、西山6號、銅鼓山5號、野狗山3號等4個人防坑道工事口部,以建偽裝房的名義建設房屋;並指使桂林市城南人防工事管理中心經理黃某(另案處理)與秦某、謝某、唐某、廖某簽訂建設偽裝房協議,同意其在桂林市野狗山1號、2號、大頭山10號、大頭山7號、大頭山5號等5個人防坑道工事口部,以建偽裝房的名義建設房屋。賴月亮在濫用職權的過程中,還收受上述建房者給予的錢財,幫助其解決在違章建房過程中遇到的困難,使其順利建房。由於賴月亮、黃某的上述行為,導致建房者所建成的12棟以上房屋均為違章建築,違章建築面積總計27720.88平方米;同時,建房者在上述人防坑道工事口部所建房屋不能滿足戰時人防工程的使用需要,導致人防功能完全喪失,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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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賴月亮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接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請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直接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夥同他人侵吞公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汙罪;被告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對被告人所犯受賄罪、貪汙罪、濫用職權罪,均應當懲處,並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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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被辦案機關掌握的濫用職權和受賄的罪行,主動供述未被辦案機關掌握的貪汙的罪行,且當庭自願認罪,案發後退出全部個人所獲贓款,故對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法院根據被告人賴月亮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遂做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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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臨桂區人大代表、政協代表、媒體記者應邀到庭旁聽宣判。宣判結束後,人大代表、政協代表一致認為,這是一場公開宣判,也是一堂警示教育課,以案說法,近距離的旁聽宣判,更加直觀、震撼,增強警示教育的實效性,對於領導幹部廉政警示教育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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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張娜

審核:莫福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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