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再說:廣告宣傳中的專利問題,一個錯誤可能帶來鉅額罰款


慧再說:廣告宣傳中的專利問題,一個錯誤可能帶來鉅額罰款


去年7月份的時候,本美連續分享了4篇關於違法廣告法的具體案例,目的是想讓客大人們參考執法部門的尺度,以案為鏡,儘量別踩法律規定。

然鵝本美的影響力有限,廣告法的威力又實在是勢不可擋,不得不再次分享相關案例,只為提醒你和們。

過期失效專利繼續使用,處罰1萬元


當事人在其經營的互聯網平臺網店“XX廚具旗艦店”網頁上發佈標註有“專利帆船造型”、“專利編號:2013XX”、“專利外觀設計”等內容的商品廣告。

上述專利最後繳納年費日期為2015年7月7日,已因未繳年費而失效。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2018年5月,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龍崗市場監督政管理局作出行政處罰,

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0000元。

未標明專利號,處罰1.5萬元


當事人在互聯網平臺“XX專賣店”銷售“中聯小吊扇”。產品圖片中含有“專利驅蚊設計”宣傳內容,但沒有標明專利號及專利種類

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九條規定,2018年5月,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停止發佈違法廣告,並處罰款1.5萬元。

廣告法第十二條是什麼呢?


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做廣告。

簡而言之


如果產品宣傳中提到了專利,就必須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如果還沒有取得專利權,包含沒有申請和沒有拿到專利證書;不得謊稱已經取得;

對於沒有授權的(沒申請過、沒拿到證書)、已經無效的、被撤銷的、終止的,等等情況,都禁止使用。

違法結果多嚴重?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佈廣告,對廣告主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涉及專利的廣告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定的;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仍設計、製作、代理、發佈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慧美有話說


不管你是代運營的公司,還是該產品的實際權利人,如果發生了上述情況,都將面臨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裡的以下包含十萬。

重點提醒一下找運營公司負責自己店鋪產品的客大人們

找運營公司並不能只交錢,其他什麼都不管。雖然法律規定有連帶責任、追責等等,可以事後追責,但是,最終受損失的都還是廣告主本身。

一定要對自己店鋪的產品多把關,多看看,一旦發現有違法情況,及時更改,將影響降到最小,損失降到最低。

如果被監管部門提前發現,或者被投訴,結果都只會更嚴重。

——慧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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