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再说:广告宣传中的专利问题,一个错误可能带来巨额罚款


慧再说:广告宣传中的专利问题,一个错误可能带来巨额罚款


去年7月份的时候,本美连续分享了4篇关于违法广告法的具体案例,目的是想让客大人们参考执法部门的尺度,以案为镜,尽量别踩法律规定。

然鹅本美的影响力有限,广告法的威力又实在是势不可挡,不得不再次分享相关案例,只为提醒你和们。

过期失效专利继续使用,处罚1万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互联网平台网店“XX厨具旗舰店”网页上发布标注有“专利帆船造型”、“专利编号:2013XX”、“专利外观设计”等内容的商品广告。

上述专利最后缴纳年费日期为2015年7月7日,已因未缴年费而失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5月,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市场监督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未标明专利号,处罚1.5万元


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XX专卖店”销售“中联小吊扇”。产品图片中含有“专利驱蚊设计”宣传内容,但没有标明专利号及专利种类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2018年5月,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5万元。

广告法第十二条是什么呢?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简而言之


如果产品宣传中提到了专利,就必须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如果还没有取得专利权,包含没有申请和没有拿到专利证书;不得谎称已经取得;

对于没有授权的(没申请过、没拿到证书)、已经无效的、被撤销的、终止的,等等情况,都禁止使用。

违法结果多严重?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慧美有话说


不管你是代运营的公司,还是该产品的实际权利人,如果发生了上述情况,都将面临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里的以下包含十万。

重点提醒一下找运营公司负责自己店铺产品的客大人们

找运营公司并不能只交钱,其他什么都不管。虽然法律规定有连带责任、追责等等,可以事后追责,但是,最终受损失的都还是广告主本身。

一定要对自己店铺的产品多把关,多看看,一旦发现有违法情况,及时更改,将影响降到最小,损失降到最低。

如果被监管部门提前发现,或者被投诉,结果都只会更严重。

——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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