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聲音”商標之爭在近日終於以握手言和落下帷幕。
故事很曲折,內容很複雜,下面看本美捋簡單了分享給大家。
原告:浙江藍巨星國際傳媒有限公司
被告: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塔爾帕容量有限公司
緣起:
藍巨星公司擁有“藍巨星好聲音”商標第41類組織表演(演出)、娛樂、電視文娛節目等服務上的註冊商標(訴爭商標);
塔爾帕公司通過領土延伸保護擁有“The Voice of 及圖”第41類娛樂、體育和文化活動、廣播節目和電視節目概念的設計等服務 上的註冊商標;
塔爾帕公司2016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無效宣告涉案“好聲音”系列商標;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申請註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並最終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原告藍巨星公司認為訴爭商標未違反前述條款規定,且,已與第三人達成商標共存協議,於是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審理:
一、商評委對訴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並無不當
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雖在整體外觀、呼叫等客觀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但考慮到引證商標的實際使用狀態和相關公眾的認知情況 ,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易使相關公眾對其與引證商標所指代的服務來源產生混淆。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作出之時的事實狀態認定訴爭商標申請註冊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並無不當。
二、兩公司已達成共存協議,不會產生混淆的可能性
藍巨星公司和塔爾帕公司在本案訴訟階段就雙方商標共存達成協議,此意味著“中國好聲音” 或“好聲音”將只指向原告及其關聯主體,不會於未來產生新的混淆可能。
對於可能已經產生的混淆,當事人對社會公眾的公開聲明及本案判決均能一定程度上予以澄清。針對已變化的事實基礎,綜合考慮兩商標標誌本身的差異程度,雙方當事人關於商標共存的意思表示和對避免相關公眾混淆所作出的安排,訴爭商標的註冊使用已經克服了易致相關公眾混淆的缺陷,其註冊已不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
同時,訴爭商標的註冊亦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採納訴訟階段新的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判決撤銷被訴裁定,並責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
附:共存協議內容
塔爾帕公司同意藍巨星公司持有“好聲音”或包含“好聲音”的中文商標,塔爾帕公司將繼續持有“The Voice of”英文及手勢圖形商標,雙方確認商標共存不會造成混淆誤認。
同時,塔爾帕公司在中國放棄使用“中國好聲音”標識,也不再在中國就“The Voice of…”節目模式尋求新的授權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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