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說:超市銷售假貨被判十倍賠償,你把好關了嗎?


慧說:超市銷售假貨被判十倍賠償,你把好關了嗎?


今天看到一則關於賣假貨被判罰的案例,想了想本美的客戶圈裡做超市、商店的、電商的也很多,決定把這個案例分享出來給大家,案例很經典,提醒客大人們做好自我保護。

注:本文案例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案情回顧:

基本案情

2015年8月28日至11月20日,北京市民劉某先後在京客隆宋家莊店購買了100餘盒商品名稱為“聚馨福茶葉”的茶葉商品,購物金額共計200476元,商品單價從198元到1380元不等。

其後,劉某以所購產品涉嫌假冒為由,向福建省武夷山市、安溪縣有關部門進行了

投訴舉報,並提供了所購茶葉商品外包裝照片及標籤上的衛生許可證及生產許可證等信息,得到反饋信息均表明,其所購茶葉屬於許可證系偽造或已失效,或冒用他人廠名、認證標誌的假冒商品

隨後,劉某向豐臺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退貨並連帶退還食品價款200476元,並支付賠償金2004760元



一審過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本案中,劉某在京客隆宋家莊店購買了訴爭商品,經相關監管部門認定系假冒廠名、廠址、認證標誌的假冒食品

京客隆公司及京客隆宋家莊店銷售假冒食品的行為,可推定為明知,故對於劉某要求退貨退款並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據此判決支持劉某的“退一賠十”訴訟請求,判令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宋家莊店、北京京客隆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退還劉某購物款200476元,賠償劉某2004760元;劉某退還所購商品。



二審過程

二被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審理認為,據劉某自述,其

食用該茶葉後出現身體不適症狀並提交相關診斷證明、處方。

上述證明雖不能直接確定劉某身體不適確與其所購上述茶葉存在直接關係,但從消費者身份角度出發,在不能合理排除二者之間的關聯性情況下綜合考慮本案所涉商品屬假冒廠址、廠名、生產許可證、認證標誌等的假冒商品,一審法院對於劉某十倍懲罰性賠償的主張予以支持是適當的

2018年12月29日,二審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駁回京客隆公司、京客隆宋家莊店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慧美有話說

本案的核心有兩點:食品、明知

食品關乎人的健康,嚴重了還可能危機性命。關乎食品的案件必須從嚴。

而所有的案件都要分清是故意犯罪還是無意犯罪。

如果明知是假還售價,處罰自然屬於從嚴的;

如果不知是假無意售價,那麼能提供出來合法進貨渠道還好;如果不能,就很難自證不知假。依然要從嚴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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