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虛假廣告誤導購買產品,如何索賠?

因虚假广告误导购买产品,如何索赔?

釋法

以案

周某系傢俱銷售中心個體工商戶經營者,2018年3月入駐傢俱銷售中心經營,並於同年10月註銷個體戶資質退出經營。2018年5月17日,宋先生看到周某在當地晚報登載的全套傢俱銷售廣告,廣告中稱“百年老紅木材質、貨真價實”,每套總價為40萬元。幾天後,宋先生簽下了《定單》,其中約定:“為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障,請至商場收銀臺統一交款,並加蓋商場售後服務專用章。”同時約定:“一旦買賣雙方發生爭議,可憑此單據至傢俱銷售中心顧客服務部協商解決。”全套傢俱交付半年後,部分傢俱開始變形乾裂。經鑑定,宋先生購買的傢俱並非老紅木材質,而是一種品質遠低於紅木的荷木。雙方協商退貨不成,宋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

問:傢俱銷售中心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答:首先,周某承租了傢俱銷售中心的場地經營傢俱,在租賃期間,宋先生前往周某租賃的場地選購紅木傢俱並簽訂了《定單》,至起訴時,周某已經註銷了傢俱銷售中心的個體工商登記。但傢俱銷售中心對於商場入駐的商戶有準入審查義務,確保品牌質量責任。因此,傢俱銷售中心應對商戶售假行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宋先生也可以向傢俱銷售中心要求賠償。傢俱銷售中心對周某在租賃場地期間的經營欺詐行為造成宋先生的損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傢俱銷售中心賠償後,有權向周某追償。

因虚假广告误导购买产品,如何索赔?

問:因虛假廣告的誤導而購買產品,應當如何索賠?

答:虛假廣告是指廣告內容是虛假的或者是容易引人誤解的,既包括商品宣傳的內容與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不符,也包括可能使宣傳對象或受宣傳影響的人對商品的真實情況產生錯誤的聯想,從而影響其購買決策的商品宣傳。涉案商家銷售傢俱的材質為荷木,產於東南亞一帶,雖然剝開樹皮後內部木材呈紅色,但並不是行業公認的“紅木”。商家以荷木傢俱充當紅木傢俱銷售,是一種以次充好的欺詐行為。根據我國廣告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規定,發佈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本案中,如果當地晚報社不提供涉案廣告的廣告主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該報社也要承擔責任。

因虚假广告误导购买产品,如何索赔?

問:如果宋先生因退回商品而支付了額外的運輸費用,能否向經營者索賠?

答:宋先生購買傢俱存在變形乾裂現象,可以請求商家承擔退貨並返還貨款的法律責任。在退貨過程中,如果發生額外的運輸費用,根據法律規定,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需要提醒的是,儘管法律上規定了運費應當由經營者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建議消費者要與商家協商運輸方式。在商家不肯派車前來取貨,或者存在其他拒不承擔運輸責任的行為的前提下,消費者才有權利自行選擇運輸方式。如果消費者自行選擇運輸方式,就涉及運輸方式是否必要“合理”的問題,這會成為將來雙方爭議的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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